日期:2024-08-14 09:40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19888 | 分类: | 统计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统计局 | 公开日期: | 2024-08-14 | ||
标题: | 枣阳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枣阳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枣阳市统计局建立健全统计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政府网站,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统计执法信息。
一、事前公示内容
1.执法主体。公示统计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码、职责等。
2.执法依据。公示统计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3.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权范围。
4.执法程序。公示统计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行政执法流程图。
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等。
6.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7.监督举报。公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以便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统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二、事中公示内容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必须佩戴执法证件并主动出示,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三、事后公开内容
1.枣阳市统计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2.“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公开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和处理结果等信息。
3.统计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1)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等信息;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商业秘密等信息;
(3)其他依法应当隐去的信息。
四、建立统计执法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
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或执法人员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发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五、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枣阳市统计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枣阳市人民政府、襄阳市统计局。要强化数据信息运用,依据行政执法数据信息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违法行为的类别、频次和集中发生的地点、时段等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执法力量配备和执法问题预警等提供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