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8-14 10:54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19904 | 分类: | 统计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统计局 | 公开日期: | 2024-08-14 | ||
标题: | 枣阳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枣阳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枣阳市统计局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统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按照《湖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规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规范统计执法文书制作,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统计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2.规范音像记录适用。鼓励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设备,对实施行政强制、证据提存、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特定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3.规范记录存储应用。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制光盘备份并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
4.规范记录归档管理和监督。记录执法过程的原始音像记录使用专用存储设备进行存储。行政执法记录的保管、借阅、复制和使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已经结案归档的执法过程记录,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手续。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资料,未经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