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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枣阳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日期:2024-04-01 15:47     来源: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字体:[         ]   打印

索引号: 011158671/2024-08184 分类: 卫生;医药管理;其他
发布机构: 枣阳政府网 公开日期: 2024-04-01
标题: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枣阳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市卫生健康执法大队、局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指示精神,完善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包容免罚容错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实际,现制定《枣阳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落实首违不罚制度执法部门在日常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违法事实证据及社会危害程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强化首违不罚清单管理。根据执法实际情况,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行施清单化管理,执法部门在日常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中,严格按《首违不罚清单》执行。

三、规范行政监督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要全程记录,对使用《首违不罚清单》的,承办执法人员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日后,依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证据-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顺序排列,按案卷归档规定归档,可一卷一档也可多卷一档。对承诺改正时间到期限后,经复核未按期改正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法。

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机制。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卫生健康法治意识,促进生产经营执业者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附件1.《枣阳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阳市卫生健康

2022810


附件1

枣阳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应情形

法律依据

免罚

1

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防病规章制度、操作规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警告

2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且未上市销售的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罚款

3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警告

4

学校教室前排课桌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警告

5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警告

6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警告

7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警告

8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警告

9

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二)项

警告

10

公共场所单位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或者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警告

11

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警告

12

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

警告


附件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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