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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李小春)

日期:2024-06-11 14:38     字体:[         ]   打印

索引号: 011158671/2024-13827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公开日期: 2024-06-11
标题: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李小春)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李小春卫生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枣卫医罚 [2024] 0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李小春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事实李小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行政处罚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行政处罚内容1、罚款人民币170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2515元整;3、没收药品、器械。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6月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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