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10-18 10:15 来源:枣阳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0-20853 | 分类: | 应急管理;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枣阳政务网 | 公开日期: | 2020-10-18 | ||
| 标题: | 枣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政协枣阳市第八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1号提案的答复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枣阳市应急管理局 | ||
吴斌、陈正民、吉守明、吴雪梅委员:
你们在政协枣阳市第八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进全市液化气钢瓶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议》提案(第121号)已收悉。我局对此建议高度重视,现就你们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规定,气瓶属于8大类设备中的压力容器的一个类别,包括了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2013年第 4 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 2009年549 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气瓶属于特种设备,应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
根据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安委会成员单位,要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市安委会对市场监督管理局气瓶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进行督办落实。
我局将与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推进全市液化气钢瓶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枣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