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2-06 14:49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34982 | 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4-12-06 | ||
标题: | 枣阳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甲类车间蒸馏岗位配电箱未使用防爆电箱案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关键词】
甲类车间、防爆电箱、事故隐患
【要旨】
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露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枣阳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甲类车间蒸馏釜岗位配电箱未使用防爆电箱,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项内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查处理由和结果】
枣阳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且能够积极配合整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防爆电箱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电气产品,是经过改造而成的具有防爆功能的走电配线箱,可以有效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爆炸事故带来损失,可以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