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4-22 09:45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15188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5-04-22 | ||
| 标题: | 汉十高速十堰方向1160km段“12·12”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2024年12月12日13时30分许,汉十高速十堰方向1160km段进行光缆设施维护施工时,一名从业人员在作业区域内被一辆正在倒车的作业车辆碾压受伤,后送至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潘*兵,男,现年59岁,身份证号:420683***0913,枣阳市琚湾镇高庵村八组人。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王城镇人民政府、琚湾镇人民政府组成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林*海同志任调查组组长,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事故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作业车辆驾驶人员无安全意识,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倒车而致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
湖北筑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郑*祥;成立日期:2020年8月20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
2.其他相关单位:
(1)湖北***发展有限公司。类型: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武;成立日期:2012年10月25日;经营范围: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发、通信网络设施的投资、建设、维护、经营等。
(2)中国通信***有限公司。类型: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涛;成立日期:1990年9月25日;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勘察、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等。
3.事故工程项目概况
工程项目:湖北***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度襄阳片区通信管道设施维护项目。
根据湖北省***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8月24日《关于印发〈湖北***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资产委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发〔2023〕64号)文件和湖北省***有限公司与湖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高速公路通信管道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湖北省***有限公司所辖高速公路及长江大桥通信管道的管理、经营、维护工作自2013年4月1日至2033年3月31日,委托湖北***发展有限公司对外统一经营管理。
2024年6月27日,湖北***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发包单位与中国通信***有限公司签订了《湖北***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度襄阳片区通信管道设施维护项目合同》,将该项目发包给中国通信***有限公司。工程内容主要为对通信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等,工程工期为365天。同时,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协议约定了甲方职责和乙方职责。
2024年7月5日,中国通信***有限公司与湖北筑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2024年度襄阳片区通信管道设施维护专业承包合同》,由湖北筑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专业分包,在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指定地点进行光电缆敷设、人手孔安装及施工手续办理。同时,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了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湖北筑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书,其专业分包符合《湖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
2024年12月12日13时20分,湖北筑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李*军带领7名从业人员在我市王城镇行政区域内汉十高速十堰方向1160km段附近进行光缆维护施工作业,从业人员潘*兵在高速路面持红色旗帜在路面往返行走提醒过往车辆注意施工作业范围安全驾驶。因高速公路上的通信管道断裂,李*军准备将空压机送过去辅助处理,遂将空压机、三角警示牌、灰管、电缆线盘放置在货车车厢内,其整体重量约为2吨。因高速公路单向行驶,李*军需倒车将设备运送至施工地点,13时23分,李*军发动车辆进行倒车,车辆倒车行驶约400米后,13时30分,李*军感觉到车辆突然发生颠簸,疑似车轮碾压到了物体,于是停车,下车后发现工人潘*兵已被货车碾压躺在地上。
(四)事故救援情况
发现车辆碾压到了工人后,李*军迅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接着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四支队随州大队(以下简称高管随州大队)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事故处理。约10分钟后,王城镇卫生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将潘运兵送至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事故现场位于枣阳市王城镇行政区域内汉十高速十堰方向1160km段,事故现场正在进行光缆维护施工,涉事车辆为鄂FF2U72东风多利卡轻型仓栅式货车;事故现场有2.9米的拖痕,可见明显的血迹,死者头部位置距离高速一侧护栏距离约为2.4米,现场摆放有锥形桶等警示设施,道路间有多个三角警示牌,车辆货厢内存放有空压机等施工设施设备。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七)其他情况
据气象部门资料,事故发生当天气温-1—5℃,西北风1级。事故发生地当天无大雾、雾霾等影响视线和观察倒车环境的极端天气情况。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高管随州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高管随州大队工作人员现场处置时发现该起事故非普通道路交通事故后,立即联系了枣阳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局接到高管随州大队的通知后,第一时间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并向市人民政府做了报告。随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了汉十高速十堰方向1160km段“12·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该起事故无迟报、谎报和瞒报情况发生。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车辆驾驶人员李*军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潘运兵送至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高管随州大队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拉起警戒线保护现场,同时指挥过往车辆安全通过。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2024年12月12日15时许,经全力抢救,市第一人民医院宣告潘*兵抢救无效死亡。湖北***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筑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立刻赶到医院,积极垫付医药费和安抚家属情绪,并就死亡赔偿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协商。2024年12月13日,李*军与潘*兵家属就死亡赔偿达成协议,并签订了赔偿协议书。2024年12月17日死者安葬,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由于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到位,该起事故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一)事故直接原因及分析
经查,涉事车辆配备有倒车影像和报警系统,在车辆倒车时其影像能够正常开启,当车辆后方出现障碍物时,报警系统会发出警报声。李*军作为车辆驾驶人,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倒车①,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二)间接原因分析
经提取湖北筑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资料,可以认定湖北筑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没有落实到位,其安全培训教育仅停留在口头说教上,未有效针对员工岗位职责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其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均不符合《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②和《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③的有关规定;从李*军疏于对现场倒车环境观察,未能及时发现潘*兵而倒车致事故发生,可见湖北筑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未起到实效,造成从业人员无安全意识,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湖北筑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

②《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
③《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八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调查,可以排除故意杀人、伤人等刑事因素,事故发生当天事故现场未发生自然灾害。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 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李*军,男,现年36岁,身份证号:420683***6434,枣阳市琚湾镇**村人。李*军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和车辆驾驶人,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倒车,导致事故发生,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郑*祥,男,现年38岁,身份证号:421121***0034,住址:湖北省团风县团风镇**村一组**号。郑*祥作为湖北筑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湖北***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发包单位,其与中国通信***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正确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了相关印证资料,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
2.中国通信***有限公司。其与湖北筑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审核了湖北筑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条件,符合《湖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同时其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承包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能够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并提供了印证资料,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
3.湖北筑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其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够,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湖北***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通信***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其安全生产职责;
2.湖北筑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针对岗位职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确保安全生产,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枣阳市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5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