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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枣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日期:2025-11-11 09:40     来源:枣阳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打印

索引号: 011158671/2025-20457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枣阳政府网 公开日期: 2025-11-11
标题: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枣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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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枣阳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1 

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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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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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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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自然灾害救助及救灾救济款物的检查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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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防汛工作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七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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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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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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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地震应急工作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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