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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市政协第九届委员会三次会议第112号提案的答复

日期:2024-11-08 16:30     字体:[         ]   打印

索引号: 011158671/2024-30925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枣阳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日期: 2024-11-08
标题: 枣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市政协第九届委员会三次会议第112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白瑾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取消我市职工医保门诊报销起付线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职工医保门诊报销起付线的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中“针对门诊医疗服务特点,科学测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做好与住院费用支付政策的衔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起付标准,原则上在职职工不高于统筹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退休人员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0.8%,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统一确定”的规定,襄阳市下发了《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襄政办发〔2022〕46号)文件,从20231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开始实施。根据(襄政办发〔2022〕4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我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报销起付标准为: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为5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400元。该起付标准是根据襄阳市统筹区职工医保基金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后确定的,在省内和国内其他地区属于较低水平。武汉市职工门诊共济政策开始实施时确定的起付标准要高于襄阳市,在政策执行中该市又根据其基金存量大的实际情况取消了起付标准。从20116月开始,按照襄阳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襄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襄阳各县市区职工医保属于襄阳市级统筹,相关医保政策执行襄阳市统一政策

二、设立职工医保门诊起付标准的意义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基本保障、公平享有。从基本国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稳健持续、责任均衡。实现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和责任分担、风险分担、多元保障、权利和义务对等。现阶段,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较低,基金总量有限。设立门诊报销起付标准的意义就在于将有限的医保基金用于真正需要门诊就诊报销且费用较高的职工,实现共济和统筹的政策导向,门诊费用较低的可以直接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因基金总量有限,若不设立起付标准将导致门诊报销大量增加,医保基金负担加重,出现医保基金收不抵支、不可持续情况,也将导致需要长期用药门诊费用较高的职工支付限额待遇降低。

三、进一步完善职工医保制度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和支持,对您提出的关于取消我市职工医保门诊报销起付线的问题,我们将积极向襄阳市医保部门反映,由襄阳市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如果上级有相关政策调整我们将第一时间向您反馈,进一步完善职工门诊医疗保障制度。

                         枣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2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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