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9-15 17:56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 011158671/2022-26067 | 分类: | 医疗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2-09-15 | ||
标题: | 医保局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政处罚 |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 |
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减轻 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政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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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八)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