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3-27 09:10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6-09900 | 分类: | 土地 |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日期: | 2026-03-27 | ||
| 标题: | 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度第3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枣阳市小张庄路〈朝阳路-书院街〉道路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
| 文号: | 枣征补字〔2026〕11号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发布枣阳市2026年度第3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枣阳市小张庄路〈朝阳路-书院街〉道路工程)征收土地预公告以来,枣阳市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枣阳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枣阳市2026年度第3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枣阳市小张庄路〈朝阳路-书院街〉道路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该批次拟征收枣阳市北城街道东园社区集体土地0.3376公顷(详见建设用地范围图)。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涉及枣阳市北城街道东园社区集体土地0.3376公顷,其中农用地0.1615公顷(耕地0.1604公顷),建设用地0.1761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按照襄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印发的《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Ⅰ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76.65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为3.7875万元/公顷。该批次征地补偿总费用为26.4845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10.3508万元,安置补助费15.5262万元,青苗补偿费0.6075万元。
2.地上附着物补偿。征地涉及地面建筑物(房屋)及其他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按照《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枣政办函〔2024〕18号)文件制定的标准据实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村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枣阳市北城街道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社区为单位向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枣阳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的,请在本公告期间向枣阳市人民政府或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4.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并已在枣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联系电话:0710-6312551
特此公告。
附件:1.建设用地范围图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枣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