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4-16 15:50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6-10434 | 分类: | 土地 |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日期: | 2026-04-16 | ||
| 标题: | 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枣阳市通用机场至234国道集疏运公路工程(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 ||||
| 文号: | 枣征预字〔2026〕1号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枣阳市吴店镇姚岗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对有关事项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枣阳市吴店镇姚岗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9894公顷(详见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该地块拟建设枣阳市通用机场至234国道集疏运公路工程项目,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类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建设活动。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根据枣阳市政府土地征收工作安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枣阳市吴店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承包经营与具体使用情况,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湖北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等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枣阳市吴店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公示期 10 个工作日,并已在枣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枣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