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6-05 15:10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6-13175 | 分类: | 土地 |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日期: | 2026-06-05 | ||
| 标题: | 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G4222和县至襄阳高速公路襄阳段项目(枣阳市段)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 | ||||
| 文号: | 枣用预字〔2026〕2号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拟使用枣阳市水利局、枣阳市交通运输局、枣阳市农业农村局及刘升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现对有关事项发布使用土地预公告如下:
一、使用范围
拟使用土地位于枣阳市环城街道齐集村,琚湾镇候岗村、蔡东村、高庵村、古城村,七方镇张桥村、邓寨村,太平镇秦岗村、张垱村、果园场,鹿头镇吉河社区、董河村、小王庄村、吉岗村、梁庄村,马冲村及刘升镇生铁炉村、杜垱村、姜湾村,属枣阳市水利局、枣阳市交通运输局、枣阳市农业农村局及刘升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总面积8.0290公顷(详见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使用目的
该地块拟建设G4222和县至襄阳高速公路襄阳段项目(枣阳市段),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类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建设活动。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由枣阳市水利局、枣阳市交通运输局、枣阳市农业农村局及刘升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拟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工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湖北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等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枣阳市水利局、枣阳市交通运输局、枣阳市农业农村局及刘升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使用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公示期 10 个工作日,并已在枣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因G4222和县至襄阳高速公路襄阳段项目(枣阳市段)拟用地范围调整,我市于2026年5月6日公开发布的《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G4222和县至襄阳高速公路襄阳段项目(枣阳市段)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枣用预字〔2026〕1号)》予以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枣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