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3-12 10:20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6-13229 | 分类: | 土地 |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日期: | 2026-03-12 | ||
| 标题: | 枣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6年第8号 | ||||
| 文号: | 2026年第8号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枣阳市2024年度第15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枣阳市2024年度第15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襄)〔2026〕27号
(三)批准时间:2026年3月6日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吴店镇二郎社区居委会农民集体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枣阳市吴店镇二郎社区
(三)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该批次批准征收集体农用地22.5784公顷(耕地21.758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9192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4.4976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有关规定。
(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执行襄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印发的《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有关规定。
具体补偿情况参照已发布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该批次建设用地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五、其他事宜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严禁在被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种植物及进行突出水面养殖,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二)本公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期满后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者,可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枣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