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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

日期:2022-01-04 14:55     字体:[         ]   打印

索引号: 011158671/2022-16998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日期: 2022-01-04
标题: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
文号: 主题词: 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权利;抵押权;所得额;不动产权属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林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财税[2019]45号

自然资源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现就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二、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

  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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