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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规范枣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8-30 10:30     来源: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打印

索引号: 011158671/2024-3573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日期: 2024-08-30
标题: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规范枣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枣自然资发〔2024〕19号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枣自然资发〔2024〕19号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规范枣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枣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根据《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襄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襄自然资发〔2024〕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域实际,现就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适用范围、调整原则、申请主体、调整程序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枣阳市中心城区(含吴店、兴隆工业园区)及12个镇中心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及审批,适用本通知;随阳、车河农场管理区所在地中心集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及审批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调整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应遵循功能优化、公益优先、支持产业、促进实施的原则。

三、调整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主要分三种情形:局部技术性修正、优化调整、修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技术性修正:

1.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实线控制、虚线控制、点位控制、指标控制以及其他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地块控制要求的;

2.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五线”、公益性公共设施因无法实施需调整空间位置,或者“五线”、公益性公共设施之间相互调整,且不降低服务水平、不增加实施难度的;

3.不涉及周边重大利害关系,增加或扩大“五线”、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的;

4.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城市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

5.因公益性公共设施实施的需要,导致其相邻的地块边界确有必要进行相应调整,且满足有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优化调整:

1.调整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相关指标,且调整后仍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要求的,城市重点地区对上述指标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2.居住用地调整为其他用地,且不影响该片区整体功能结构,对周边用地未造成不良影响、未增加容积率的,城市重点地区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3.工业园区内因工业项目用地调整,取消城市支路,且不影响整体交通组织的;

4.土地供应前,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和设施承载力要求的前提下,对地块进行拆分或相同性质建筑规模在同一编制单元内增减调配的;

(三) 以上两种情形以外的,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四、申请主体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申请主体为各镇(办、区)人民政府、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符合局部技术性修正情形的,由申请主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符合优化调整及修改情形的,由申请主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以下程序办理。

五、调整程序

(一)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技术性修正情形的,调整论证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后,按程序办理 。

(二)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化调整情形的,调整论证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审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批前应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情形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申请主体、调整诉求和必要性通过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建议,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调整论证方案;

4.调整论证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审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批前应公示不少于30个工作日。

六、规划衔接

调整论证方案中涉及调整已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应当有效衔接详细规划与专项规划内容,充分征得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公示或征求意见期间有重大异议的,应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七、备案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技术性修正和优化调整方案经批准后,定期报原审批机关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方案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上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八、数据入库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纳入“枣阳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九、不予调整情形

以下情形不予以调整:

(一)无上位规划支撑,取消快速路、主干道或降低快速路、主干道等级和标准的;

(二)增加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实施难度或不能满足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的;

(三)经招、拍、挂等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的;

(四)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管理规定的。

十、无需调整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直接出具规划条件或办理规划许可;

(一)土地使用性质调整符合用地兼容性规定的;

(二)实施过程中,对文本、图集、图则中出现指标不一致、信息缺漏、与行政许可信息不一致等问题进行勘误的;

(三)土地供应前,相邻且相同性质地块合并的。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30日

释义:

(一)本通知所称“五线”包括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城市道路用地边界控制线(红线)。

(二)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公共设施”,是指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城镇社区服务设施(商业除外)、供排水、供电等。

(三)本通知所称“重点地区”,是依据总体城市设计确定的商业商贸区、历史风貌区、临山滨水区、交通枢纽地区、重要街道等区域。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