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1-11 09:25 来源: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27383 | 主题分类: | 土地;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日期: | 2024-01-11 | ||
| 标题: |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 ||||
| 文号: | 无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化“标准地”出让改革,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五证同发(以下简称五证同发)审批并联模式,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 (2019) 25 号)、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五证同发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2)434号)、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推进工业用地“五证同发”的通知》、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改革试点实施 方案的通知》(襄自然资发(2020)46号)、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枣阳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3+X”控制性指标设定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成果为基础,设定“标准地”出让范围为28.88平方公里。在完成“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达到“净地”出让标准,形成“标准地”基础上,对新增工业用地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推行并联审批、告知承诺制,实现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构建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工业项目建设审批效率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市政府要求,在枣阳市域内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五证同发审批模式。
三、工作流程
(一) 前期准备阶段
1.开展区域性统一评价。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在确定的区域内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洪水影响、区域能评、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区域性统一评价。实行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互认应用,将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应用于每宗土地出让方案中,作为市政府向竞买者履行的一次性告之义务。拟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价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制订“3+X”控制性指标体系。“3”即:亩均投资额、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省级产业集聚区、其他工业园区和产业功能区新增工业用地亩均投资分别不低于300 万元/亩、200 万元/亩; 投产后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 25 万元/亩、15 万元/亩;新增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超过15%。“X”根据枣阳市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3.公布并约定“3+X”控制性指标。市招商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引进,在与企业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或投资建设意向协议中明确“3+X”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二) 土地出让阶段
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通过招拍挂取得“标准地”后,按规定程序分别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按相关规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注明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
2.《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企业与市政府签订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亩均投资额、亩均税收、容积率控制性指标等事项。
3.《“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并公示,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4.根据功能定位和项目类型特点,将整个园区划分为不同片区分别开展区域统一评价,评价成果更具针对性和合理性。将评价结果放入 “交接清单”、录入“联审平台”、导入“查询窗口”和纳入“招商地图”,企业免费使用查询,部门共享即用,大幅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工业“标准地”性质,成立存量地和新增地两个服务专班,全程包联服务,确保5日内和90日内分别公开出让,提高工业“标准地”出让的质量和效率。
5.新出让土地允许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特殊项目可分两年交清,首次缴纳不低于50%。签订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先行办理规划许可。土地成交后,用地单位缴纳首期土地出让金并出具承诺书,办理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下调竞卖保证金,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底价10%确定竞买保证金。底价较高的项目,保证金可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以土地出让公告为准。允许银行出具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
6.对列入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以及医疗、药品、防护等工业项目,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除外)可按评估价的80%出让底价。
7.加快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运用,对招商引资新落地的项目,除特殊技术要求和“邻僻”需求之外,原则上全部要在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覆盖范围内选址。
8.“五证同发”以“自愿申请,承诺守信”为原则,由工业用地意向建设单位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提交《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五证同发申请表》,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住建、发改、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联合审定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汇总形成一表式审定意见,综合服务窗口根据一表式审定意见(意见分同意受理和补正两项),同意受理的核发《受理通知书》并正式启动五证同发审批模式。企业在缴清相关规费和税费后,将“五证同发”申请材料提交市民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按照“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类审批、一个窗口出件”的原则,经后台审理通过后由综合服务窗口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证、方案审查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9.鼓励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再利用的方式融合农村一二三产业。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老旧、废旧、空闲的工业厂房、仓库等兴办国家支持产业、行业,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五年过渡期政策。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10.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可通过零地技改等方式在原有范围内增加厂房和配套设施,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容积率不设上限,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
(三)审批前移,“拿地即开工”阶段
自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各职能部门同步开展相关方案设计和审查工作,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当天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在 1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 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阶段
1.竣工验收。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相关指标进行联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指标未达标的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达产复核。工业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在初始运行期间达到达产复核要求的,经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达产复核。达产复核合格的,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 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审批改革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城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二) 建立“项目保姆”全程跟踪服务制度。企业可自行办理或委托“项目保姆”全程无偿帮代办项目开工前行政审批相关服务事项。“项目保姆”由市政府指定专人。“项目保姆”要与招商部门对接,项目基本谈妥后,“项目保姆”及时介入,负责前期提供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提醒企业委托技术单位按规范同步做好符合报审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工作;各镇、开发区(园区)与企业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和《“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三)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加强“标准地”出让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联合监管、各负其责”的原则,各部门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对企业严把信誉关、验收关、登记关。行政审批部门牵头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参与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标准地”出让供应计划和实施工作,负责不动产权登记,参与竣工验收、达产复核;住建部门牵头项目竣工验收; 经信部门牵头项目达产复核,参与竣工验收; 招商部门牵头对招商协议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参与达产复核;生态环境部门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应急管理部门参与项目安全生产标准,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参与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四)严格检查督办。市政府将“标准地”出让工作纳入市政府重点督查项目,由市政府督查室对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改革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监管滞后造成土地闲置、项目不能达产达效的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改革中担当作为、履职尽责,特别是在改革试点过程中产生的工作过失,实行合理“容错”,真正为担当者担当,解决干部后顾之忧。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