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1-25 15:25 来源: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27385 | 主题分类: | 土地;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日期: | 2024-01-25 | ||
| 标题: |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鼓励土地高效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 ||||
| 文号: | 无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为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提高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发挥土地资源最大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鼓励我市土地高效利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鼓励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
(一)严控园区以外工业项目。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新选址的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从严控制园区以外的工业项目用地。鼓励园区外的工业企业通过“退城入园”、“退二进三”等方式向园区转移。
(二)推进小微园建设。各镇(办、区)要做好小微园规划,清晰产业发展定位,大力推进小微园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小微企业入驻小微园。小微园建设以地方政府投入建设为主、以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为主、标准厂房以租赁为主。
(三)鼓励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用地面积10亩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引导租赁或购买园区标准厂房。鼓励采取租赁或先租后让的方式使用标准厂房;对购买多层标准厂房的企业,允许分割设立及转让对应的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厂房建设。
二、鼓励低效用地盘活利用
(一)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园区内企业转型升级,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我省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的,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手续时,可以协议方式办理;转型升级项目不再继续经营的,仍可按照原规划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二)鼓励低效用地“腾笼换鸟”再开发。对低效工业用地和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项目,鼓励实施“腾笼换鸟”,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再开发,或以转让、入股、联营等方式盘活,政府也可以依法收储。通过合作重组、联合招商、收购储备、司法拍卖等方式盘活的,经有权地方政府批准,可采取产权分割转让方式,促进土地资产处置。
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按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同一基准日的地价之差核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再开发后土地用途变更为商品住宅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应报市政府收回后再按现行政策标准办理土地供应。
(三)鼓励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鼓励园区内工业企业在原有建设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或三种方式组合的路径进行厂房升级改造,单个工业项目的容积率上限可提高至2.0以上,所需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总面积可提高到15%,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对工业项目相关要求进行审批,不再另行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利用原有土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新增工业项目建设需同时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一并出让,不计建设用地容积率,其出让价格根据分层利用情况,比照其地上用地途、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
(四)鼓励相邻工业用地并宗开发。市场主体以转让方式取得相邻多宗工业地块的,允许按照工业用途并宗开发,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统筹布局、优化设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该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其中,并宗后总用地面积不变且出让年期按最低剩余年限确定的可不补交土地价款。低效用地再开发扩建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进行改造。但单宗零星土地面积不超过3亩,且累计土地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土地总面积的10%,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五)鼓励开展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和零星零散土地整合整理前期开发工作,实现“即时即供、供即能用”。新选址工业用地实行灵活土地供应方式,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方式供应,缩短土地周转期限,保障土地市场供应稳定。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建立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机制,对达不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绩效要求的,出让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用地。
(六)推进“批供合一”改革工作。在“批供合一”改革试点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在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需一并提供供地方案。待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由有供地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直接办理供地手续,具备条件的,可以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经用地主体申请一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解决项目“落地难、落地慢”问题。
三、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企业在取得“标准地”后,与市政府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和信用承诺书,承诺按约兑现相关指标,明确违约责任。建立监测核查机制,全过程监测用地单位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对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并按约定予以奖惩。
(二)推行新增工业用地增容2.0。实施新供地工业项目“增容2.0”等政策,全面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容积率不低于1.0、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的政策规定。
(三)鼓励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再利用的方式融合农村一二三产业。
(四)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情况下,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
(五)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可通过零地技改等方式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厂房及配套设施、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容积率不设上限,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六)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老旧、废弃、空闲的工业厂房、仓库等兴办国家支持产业、行业,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
(七)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八)鼓励各地根据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实际需要,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方式供应。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
(九)建立开发区集约节约评价和“亩产论英雄”评价考评机制。
四、鼓励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支持多用途供地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单宗综合开发项目进行多用途土地供应,并以单宗地为单位组织出让,签订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商住为主导功能的综合用地出让(可包括住宅、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商业、商务金融、娱乐、康体等用途),宗地内涉及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用地的,按不同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等控制指标。
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混合产业用地出让,宗地内的工业可与仓储、研发等用途混合布置,促进工业用地混合利用和建筑混合使用。工业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地面积不超过7%,建筑面积不超过15%。
五、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加快形成年度用地指标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大批而未供与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地方政府领导要亲自挂帅、亲自协调,绘制批而未供与闲置土地“一张图”,实行挂图作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一)有效处置批而未供土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建立批而未供台帐,逐宗梳理批而未供土地的位置、面积和未供原因,对批而未供的土地分类采取调整项目、加大征迁力度、落实补偿、加快供地、二次招商等措施进行盘活,提高土地利用率。
1.对暂未落实的宗地,各地及招商服务单位要加大招商推介力度, “以地招商”,引导项目优先选址,充分利用。
2.对安征迁不到位的,要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倒排征地工作时间节点,尽快形成净地出让。
3.对因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时供地的,市政府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促进土地供应。
4.对因规划问题造成无法供应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
5.对已建成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带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以及不能按宗地单独供应的边角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相关部门。
(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时开工的,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超过1年的,征缴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的,无偿收回。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要查清原因,采取限期开发、调整利用、置换盘活、依法收回等方式加快处置,有效提高建设用地使用率。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协调配合,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1.对因规划条件等原因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法依规调整项目规划条件后开工建设。
2.对未净地交付导致无法开工的,落实安征迁责任,倒排时间节点,形成净地后交付项目业主及时开工。
3.对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完善基础设施,消除开工障碍。
4.对各种原因造成确实无法开工建设的,经协商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以协议方式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土地。
六、集约节约使用农业设施用地
农业设施用地要坚持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使用的,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等。
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允许轻钢结构双层”。
辅助设施用地应合理控制规模,属于作物种植和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属于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 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
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七、节约使用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要把好选址关,坚持“用多少、批多少”的原则,尽可能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批临时用地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设计方案,科学确定临时用地位置与规模;拟选址范围内占用耕地的,申请人应进行多方案比选论证,做到不占或少占,并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同质同量复垦耕地的可行性、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组织农业、水利、林业等专家实地踏勘和方案比选审查论证。项目施工单位应科学组织施工,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土地资源的破坏;涉及耕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表土剥离并用于土地复垦,确保耕地质量不降低。《临时用地许可证》中应明确土壤剥离和堆放的具体地点。
八、形成工作合力
组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低效用地消化处置专班 。在土地出让前,安排专人与报建单位对接,明确出让范围、标准和部门责任,及时和用地企业对接,根据企业需求,主动靠前、精准服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