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的详细信息
来信人: 郑勇
来信时间: 2010-1-9 6:40:05
来信标题: 社保转移及交费问题
来信内容:

目前社保已开通跨省转移,我原在广东东莞参保,现回枣阳,若家里暂无就业单位,如何办理转移及继续交费事宜?费用多少,在哪里可以交?谢谢…

回复的详细信息
办理单位: 市劳动局
交办时间: 2010-1-15 9:39:05
回复意见:

  2009年12月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10年1月1日起,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由于该《办法》出台不久,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各省市区均在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我市待省出台实施细则后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这期间需要一定的时间。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你可将原在东莞的社保关系暂时保留,等我省实施细则出台后再转回枣阳。若你已在东莞退保,回枣阳后暂无就业单位,若是非农户口,可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若是农业户口,可参加即将实施的新型养老保险。

                             枣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