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1-28 16:11 来源: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1、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服务流程及收费优化政策
政策归类:费用减免类
政策名称文号: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服务流程及收费优化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16〕41号)
政策依据:
《襄阳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服务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襄阳行管办〔2011〕17号)。
申报的对象:
取得市政府批准新征地工业项目、市委、市政府明确的“一事一议”项目、特事特办项目、政府性投资工程及为民办实事项目
申报的条件:
《枣阳市工业项目减免费用审核表》、项目合同书或招委会批复。
兑现的内容:
工业项目立项、供地、建设及验收各阶段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政府性基金一律缓收;有偿服务型收费按照收费标准下限减半征收,定期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后,由市财政予以补贴,相关单位不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兑现的时效:
该政策自2016年7月起施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即来即办。
联系方式: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股,电话0710-6311550
2、第三批次“项目化”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政策
政策归类:费用减免类
政策名称文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第二批次“项目化”推进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第三批次“项目化”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函〔2021〕38号)
政策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64号)、《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意见》鄂政发〔2019〕25号等。
申报的对象:
取得招委会批复,在区域性统一评价地块范围内,符合入驻园区主导产业的工程建设项目。
申报的条件:
入驻枣阳市“项目化”区域性统一评价地块范围内、通过招委会批复。
兑现的内容:
2019年8月以来,我市在开发区(含调区扩区)范围内,开展第二批次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文物保护、水土保持、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8个专题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2021年6月以来,我市开展第三批次“项目化”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在第二批次的基础上新增节能评估专题。两次区域性统一评价范围共10288.79亩。入驻区域内的项目办理审批手续时,可不再单项评价,相关审批部门互认统一评价评审结果,最大限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兑现的时效:
该政策自2019年8月起施行,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股,电话0710-6311550
3、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政策
政策归类:费用减免类
政策名称文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36号)
政策依据:
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若干措施》(鄂发〔2020〕6号)。
申报的对象:
新成立的外资企业和新注册地址在枣阳市内的企业。
申报的条件: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兑现的内容:
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市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包括企业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各1枚,共4枚;自2022年3月12日起,对新开办企业免费增加合同专用章和报关专用章各1枚,一套共6枚,一套印章减免费用428元。
兑现的时效:
该政策自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即来即办。
联系方式: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股,电话0710-631155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枣阳市审批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6日
附件:枣阳市审批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
枣阳市审批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健全完善行政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的运行机制,加强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襄政办发〔2017〕30号)《中共枣阳市委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枣阳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9〕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枣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枣阳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第三条 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有序衔接。
第四条 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监管部门是指审批与监管分离改革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二章 审批职责
第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贯彻执行国家、省、襄阳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行政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牢固树立“高效办成一件事”的理念,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帮代办”。
第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一窗受理”模式,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工作机制。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制定标准化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实施清单,明确设定依据、实施对象、权限内容、实施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方式及标准、办理流程、办结时限、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定审批条件、标准、程序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审核。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审批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档案管理、信息统计上报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会同监管部门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当在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审批决定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或法律文书载明的条件标准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实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开展监管,对涉及安全生产、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依法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当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推动“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积极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智慧化水平。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运用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等方式,提升监管成效。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经济发展的关系,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等行为发生,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四章 审管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 成立枣阳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领导小组,统筹谋划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统筹协调行政审批部门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和重大生产力布局等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相关事项,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协同联动。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通过协同办公平台(OA)、襄阳市审管联动系统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北)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推送机制。
(一)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主动将行政审批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
(二)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行政审批信息应当包含事项名称、法律文书编号、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地址、许可日期、有效期、许可内容等许可决定的主要信息。
第二十条 建立监管信息推送机制。
(一)监管部门应当落实专人负责行政审批决定信息接收、运转和反馈,及时向行政审批部门推送与审批有关的监管信息、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信息。
(二)监管部门应当将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与行政审批有关的监管信息,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
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需要依法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有关事实材料进行审核,充分听取监管部门意见,必要时召开专题联席会议研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推送至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审批要件材料需要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出具商请函,相关部门及时派员会审并决定。
审批事项涉及现场踏勘、技术评估、检验检测、听证等,由行政审批部门书面告知,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审查过程记录,及时提出审查建议,出具书面意见、报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根据评审、勘验意见等信息实施审批。对重大复杂的审批事项,必要时,行政审批部门可派员参与。
审批事项需要专家评估评审方式审查的,由行政审批部门牵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批工作实际,组织、聘请专家联合评审,专家出具评审意见,专家评审费由市级财政据实解决。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取消行政审批但仍需监管的事项,监管部门提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明确由审批转为备案、由行政许可转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调整由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事项发生变更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按程序调整公布。调整后的事项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驻市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理配合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事项,监管部门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在规定的核查时间内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
对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职责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业务函询机制。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业务沟通可采取函询方式,对存在疑问的行业规划、政策以及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标准等进行沟通咨询,受询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及时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上下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对接使用专网专线、行业数据库、密匙密码等,负责业务系统更新维护,促进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协调组织行政审批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行政审批业务培训和会议等。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过程和审批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未尽告知义务的,对行政审批结果承担相关责任。监管部门对本部门开展的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审批部门未尽告知义务的,对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分工,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实施,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行政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撤回、撤销、注销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函告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社会监督,了解有关信息,提出意见建议,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襄阳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省、襄阳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办发〔2023〕4号)、《关于印发襄阳市“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2〕24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审管联动改革工作,避免监管真空、审管脱节,构建审批、服务、监管全流程闭环衔接运行,形成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高效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减少部门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干扰,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围绕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审批、监管闭环管理改革,厘清审管边界,明确审管权责,建立完善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和高效联动机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向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发展,结合告知承诺、证照分离、信用监管等重点改革,建立健全权责清晰、高效协同、闭环管理的审管工作机制,探索打造审管联动特色样板。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权责统一”的要求,全面梳理审批、监管事项清单。对审批、监管事项的设定依据、标准、流程、结果及权力范围等依法公开,让审批、监管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2.协同配合,科学高效。通过审批、监管协同,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审批、监管中的促进作用,形成以审批事项为依据、以制度为保障、以平台为支撑的审批、监管衔接体系,达到审批、监管效能最大化、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3.试点先行,全域覆盖。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业一证”为重点应用场景,先行探索审批、监管衔接工作,厘清衔接流程,理顺体制机制后,逐步拓展审批、监管衔接事项范围,实现全市推广。
(三)总体目标
依托襄阳市“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枣阳市审管联动系统,强化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推动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进一步提高行政部门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置能力,有效促进审批、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实现精准监管、智慧监管,为有效履行监管职能提供重要支撑,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二、工作任务
(一)梳理审管联动事项清单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行政审批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梳理审批、监管事项信息,形成审批、监管事项关联目录清单,并录入枣阳市审管联动系统。通过审批、监管事项梳理和关联,划清部门监管职责边界,使各行业主管部门更好的厘清本部门监管职责。对于因职责不清等出现审批、监管工作相互推诿问题,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可提请市委编办对职责进行明确。目前已梳理枣阳市审管联动第一批事项清单106项(附后)。(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二)推行审管联动闭环运行模式
1.即时推送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信息。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办结后,襄阳市综合受理平台自动将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办理意见等档案信息推送到枣阳市审管联动系统,系统自动生成监管任务,并同步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的业务股室通过枣阳市审管联动系统,查看相关审批业务信息,主动跟进相应监管措施。(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2.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监管部门收到监管任务后,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工作要求,对办理事项进行认领并开展对应的监管工作。完成监管工作后,登录襄阳市“互联网+监管”平台录入当日监管结果,并将信息推送至枣阳市审管联动系统。(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三)启动审管联动信息化建设
1.建设枣阳市审管联动系统。市行政审批局依托襄阳市“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枣阳市审管联动系统,实现审批、监管信息全程记录、主动归集和交流互动,包括审批、监管事项关联管理,审批办件处理,流程跟踪,企业信息等功能,并与襄阳市“互联网+监管”平台、襄阳市综合受理平台等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形成审批、监管数据互认、共享、共用。(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2.做好系统对接。一是审批系统对接。做好襄阳市综合受理平台与枣阳市审管联动系统对接工作,确保审管联动系统接收到办件信息,实现审批数据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共享审批结果数据开展下一步监管工作。二是监管系统对接。各行业主管部门需完成上级对口部门监管系统与枣阳市审管联动系统对接。对接完成后,枣阳市审管联动系统自动分发审批业务信息至各行业主管部门自建监管系统,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需将当日监管结果数据反馈至枣阳市审管联动系统。实现审批、监管业务的无缝衔接、闭环管理。(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四)建立审管联动工作机制
1.完善审管联动工作流程。按照枣阳市审批、监管事项关联目录清单,结合审批、监管部门职能,推进审管联动工作运行机制,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审批、监管、投诉、执法、信用等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促进审管联动工作效能逐步提升。(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2.建立审管联动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审管联动相关事宜,加强审批部门与各行业监管部门的协同联动,规范高效推动审管联动工作。(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五)加强宣传推广
通过简报、专报等形式,积极向上级部门报告审管联动试点成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宣传经验做法,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到位。成立枣阳市审管联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各行政审批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加强对审管联动工作的总体谋划和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及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责任落实到位。各行政审批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是审管联动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从事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协同,提高审批效率,保证审批质量。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加强与各行政审批部门在审前、审中和审后的工作衔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三)追责问责到位。健全审管联动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审管联动的衔接点、介入点及未履职、慢履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问责追责,确保审批、监管环环相扣,无缝衔接。
附件:枣阳市审管联动事项清单(第一批)
枣阳市审管联动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对应监管事项名称 | 监管事项 认领部门 |
1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森林资源的监管 |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护士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3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护士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4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执业地点)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护士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5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护士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6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遗失补办)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护士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7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医师首次执业注册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医师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8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已注册医师变更执业地点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医师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9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医师重新执业注册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医师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10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执业助理医师升级注册执业医师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医师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11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已注册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原类别变更执业范围)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医师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12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发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医师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13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已注册医师变更执业范围(跨类别变更执业范围)]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医师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14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军队医师变更到地方]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医师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15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地方医师变更到军队]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医师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16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医师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17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18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变更(门牌号变更)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19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校验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20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21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申请换证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22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互联网医院执业登记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23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变更(变更诊疗科目(血透室、输血科除外))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24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变更(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25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变更(变更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26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变更(变更机构性质)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27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变更(变更机构名称)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28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变更(床位变更)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29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变更(增设血透室或增加血透机)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30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变更(增设输血科)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31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32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33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34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办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35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36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3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3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39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遗失补办)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40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建设项目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41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建设项目的监管 | 枣阳市卫生健康局 |
42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烟花爆竹的监管 | 枣阳市应急管理局 |
43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枣阳市消防救援大队 | 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管 | 枣阳市消防救援大队 |
4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监管 | 枣阳市民政局 |
4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监管 | 枣阳市民政局 |
46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团成立登记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社会团体活动的监管 | 枣阳市民政局 |
47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团变更登记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社会团体活动的监管 | 枣阳市民政局 |
48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设立)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监管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9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变更名称)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监管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0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新增专业)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监管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延续换证)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监管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2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终止)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监管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3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4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首次申请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监管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5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备案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监管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6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延续申请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监管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7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设立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监管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8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变更名称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监管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9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变更住所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监管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0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变更法定代表人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监管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1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变更注册资本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监管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2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延续换证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监管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3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年度经营情况核验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监管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4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报告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监管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5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分公司经营备案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监管 |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6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管 | 枣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67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举办许可(不涉外、不涉港澳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营业性演出市场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68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不涉外、不涉港澳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营业性演出市场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69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审批(变更演员)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70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审批(变更演出时间)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营业性演出市场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71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审批(变更演出节目)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营业性演出市场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72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审批(变更演出地点)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营业性演出市场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73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74 | 依法登记的游艺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企业名称变更) | 依法登记的游艺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企业名称变更)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75 | 依法登记的游艺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 | 依法登记的游艺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76 | 依法登记的游艺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注册资本变更) | 依法登记的游艺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注册资本变更)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77 | 依法登记的游艺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变更) | 依法登记的游艺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变更)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78 | 依法登记的游艺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 依法登记的游艺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79 | 依法登记的游艺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延续) | 依法登记的游艺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延续)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80 | 依法登记的游艺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补证) | 依法登记的游艺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补证)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81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82 |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 |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83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的初审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的初审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将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行为;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行为;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行为的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84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许可(不含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许可(不含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文艺表演团体的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85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86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补证)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补证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文艺表演团体的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87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延续)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延续)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文艺表演团体的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88 | 依法登记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 | 依法登记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89 | 依法登记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变更) | 依法登记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变更)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90 | 依法登记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延续) | 依法登记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延续)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91 | 依法登记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补证) | 依法登记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补证)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92 | 依法登记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注册资本变更) | 依法登记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注册资本变更)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93 | 依法登记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企业名称变更) | 依法登记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企业名称变更)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94 | 依法登记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 依法登记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9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补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补证)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管 | 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96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业务设立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管 | 枣阳市委宣传部 |
97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出版物零售单位变更名称、经营业务范围的审批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管 | 枣阳市委宣传部 |
98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出版物零售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审批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管 | 枣阳市委宣传部 |
99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出版物零售单位变更注册资本的审批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管 | 枣阳市委宣传部 |
100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出版物零售单位变更经营地址的审批 |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管 | 枣阳市委宣传部 |
101 | 排污许可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 对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
102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管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
103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危废经营许可证续证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管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
104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危废经营许可证变更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管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
105 | 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销售者的监管 |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6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发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枣阳市知识产权局) | 对食品摊贩的监管 |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直各部门:
现将《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大厅推行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枣阳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17日
为落实《枣阳市2023年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结合实际,在政务服务大厅推行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政务服务大厅部门集中、政策集中、审批事项集中的作用,以线上线下融合提升为基层、为企业、为群众服务能力,为市域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内容
依托现有综合咨询、办事窗口,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集中提供惠企政策咨询、绿色通道、帮办代办等服务。
1.设立惠企政策咨询窗口。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设立惠企政策咨询窗口,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开展惠企政策咨询、帮办代办等综合服务,让企业只跑一个窗口,了解掌握所需政策。
2.梳理惠企政策。对《枣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涉企惠企政策》、枣阳市政务网《惠企政策专区》等公开的惠企政策进行收集、汇总,逐步满足企业查询需求。
3.设立绿色通道。用好襄阳市“政策通”平台,建立惠企政策咨询、惠企事项办理绿色通道,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为企业服好务。
4.建立工作台账。建立惠企政策咨询、办理工作台账,定理梳理企业咨询的高频事项,为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开展政策宣传、落实提供依据。
三、组织实施
1.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学习教育,深化思想认识,提高窗口工作人员政治站位,以增强企业获得感和群众满意度为目标,压实工作责任,主动服务、靠前服务,以惠企政策落实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2.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群众的对惠企政策知晓率,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把线下惠企政策咨询、惠企绿色通道,与线上“无申请兑现”改革工作相结合,以线上线下融合推动惠企政策落实。
3.完善工作机制。及时总结惠企政策咨询等推行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工作成绩,查找问题和不足,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推动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落实,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