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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惠企政策汇编

日期:2022-11-28 16:29     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字体:[         ]   打印



1、关于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拓展分局审批范围的政策

政策归类:生态环境 (环评审批) 

政策名称文号: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环评审批服务的通知》

政策依据:

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1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8号)

申报的对象:

原由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

申报的条件:

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中《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所列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非金属矿采选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襄阳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核与辐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兑现的内容:

拓展分局审批范围。由各分局负责审批。

兑现的时效: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环评科  0710--6327619 


2、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实行环评并联申报审批的政策

政策归类:生态环境 (环评审批)

政策名称文号: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环评审批服务的通知》

政策依据: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的通知》(鄂环发〔2022〕13号)

申报的对象:

建设项目。

申报的条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对项目配套工程中含有输变电项目的;对项目涉及占用各类法定保护区、湖泊、岸线等其他职能部门管理事项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兑现的内容:

1.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免于办理环评手续。对项目配套工程中含有输变电项目的,其环评纳入主体工程一并论证,不单独申报审批。

2.实行环评并联申报审批。对项目涉及占用各类法定保护区、湖泊、岸线等其他职能部门管理事项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可不作为环评受理审批的前置条件,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批复中明确相关要求。

兑现的时效: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环评科  0710--6327619 


3、关于实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政策

政策归类: 生态环境 (环评审批)

政策名称文号: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环评审批服务的通知》

政策依据: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的通知》(鄂环发〔2022〕13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等事项的通知》(鄂环发〔2020〕64号)。

申报的对象:

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

申报的条件:

在规划期内已完成园区规划环评并落实环保要求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对符合相关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入园建设项目;对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的入园项目;其他在规划期内已完成规划环评并开展跟踪评价的区域,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

兑现的内容:

实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符合开发区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入园建设项目,根据规定分别实施降低评价级别、简化评价内容、免于环评管理等简化管理措施,简化政策和规划相符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指导建设单位共享共用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数据和产业园区的环境监测数据,便利环评文件编制。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简化优化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

兑现的时效: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环评科  0710--6327619  


4、关于开展环评“打捆”审批的政策

政策归类:生态环境 (环评审批) 

政策名称文号: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环评审批服务的通知》

政策依据:

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的通知》(鄂环发〔2022〕13号);《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2〕22 号)

申报的对象:

市政基础设施类重大项目。

申报的条件:

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加油加气站、防洪除涝工程、河湖整治等市政基础设施类重大项目,位于同一行政区划且项目类型相同的。

兑现的内容:

开展环评“打捆”审批。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加油加气站、防洪除涝工程、河湖整治等市政基础设施类重大项目,位于同一行政区划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建设单位可向同一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实施环评“打捆”审批。

兑现的时效: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环评科   0710--6327619 


5、关于加强总量要素保障的政策

政策归类:生态环境 (环评审批)   

政策名称文号: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环评审批服务的通知》

政策依据:

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的通知》(鄂环发〔2022〕13号);《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2〕22 号)

申报的对象:

重点项目涉及总量指标事项。

申报的条件:

重点项目建设所需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关系到全市发展战略的重大项目,新增的废气、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难以在所在地区或企业进行削减替代的。

兑现的内容:

1.加强总量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所需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以从“十四五”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对关系到全市发展战略的重大项目,新增的废气、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难以在所在地区或企业进行削减替代的,经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后,可在全市范围内平衡。

2.申请材料容缺受理。在环评技术评估阶段可容缺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文件, 在环评文件报批时落实总量替代来源、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排污权交易。

兑现的时效: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环评科  0710--6327619  污防科  0710--6320619  


6、关于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的政策

政策归类:生态环境 (监督执法)

政策名称文号: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政策依据:

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19号)。

申报的对象: 企业或项目。

申报的条件:

生态环境局会商发改、经信、住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防疫指挥部,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编入正面清单。1.疫情防控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2.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3.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兑现的内容:

1.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编入正面清单。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经筛选程序编入的企业和项目,予以优先保障或采取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面激励措施。

2.正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动态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两种形式。定期调整是指重污染天气正面清单、日常监管正面清单自形成后的第二年开始,每年更新一次;不定期调整是指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增加进正面清单或者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移出正面清单。

兑现的时效:

2020年3月25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0710--6329518


7、关于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政策

政策归类:生态环境 (监督执法) 

政策名称文号: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

申报的对象:

行政相对人/当事人。

申报的条件:

对列入《清单》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清单》仅针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兑现的内容:

1.对列入《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印发之前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条件且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清单》的规定。

2.《清单》仅针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不能涵盖生态环境领域所有依法不予处罚情形。

兑现的时效:

2021年4月17日起施行。

其他:

《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中,“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不予处罚”清单事项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0710--6329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