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1-28 17:15 来源: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1、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 政策
政策归类:就业创业
政策名称文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
政策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
申报的对象:
枣阳市符合条件人员、企业。
申报的条件:
以兑现内容要求为主。
兑现的内容:
1.延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2.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3.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大力推广稳岗返还“免申即享”,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4.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参保1年及以上人员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参保不足1年人员的发放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月300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申领的次月按月发放,发放不超过6个月。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5.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不得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6.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留足2年的备付资金后,可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上述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7.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州)、县(市、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应已计提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并留足2年的备付资金。此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兑现的时效:
自2022年5月7日起,按照优惠内容,分时间实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710-6329789
窗口办理:枣阳市就业路20号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2、大学生创业生活补贴 政策
政策归类:就业创业
政策名称文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9〕3号)
申报的对象:
在襄首次注册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满一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在校生和毕业学年起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申报的条件:
需提供以下资料:1.《襄阳市高校毕业生创业(生活、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毕业证书》(在校《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人在银行的开户名称及账号复印件。
兑现的内容: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一年一发放,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兑现的时效:
自2019年起实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710-6329789
窗口办理:枣阳市就业路20号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3、大学生创业租赁住房补贴 政策
政策归类:就业创业
政策名称文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9〕3号)
申报的对象:
在襄首次注册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外租赁住房的,且租赁合同满一年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学年起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申报的条件:
需提供以下资料:1.《襄阳市高校毕业生创业(生活、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毕业证书》(在校《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5.租赁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6.申请人在银行的开户名称及账号复印件。
兑现的内容: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一年一发放,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兑现的时效:
自2019年起实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710-6329789
窗口办理:枣阳市就业路20号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4、大学生创业场租补贴 政策
政策归类:就业创业
政策名称文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9〕3号)
申报的对象:
在襄首次注册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租赁场地创业的,且租赁合同满一年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学年起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申报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携带:1.《襄阳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资金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毕业证书》(在校《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4.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6.申请人在银行的开户名称及账号复印件。
兑现的内容:
补贴标准:按每年5000元,一年一发放,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兑现的时效:
自2019年起实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710-6329789
窗口办理:枣阳市就业路20号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5、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
政策归类:就业创业
政策名称文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9〕3号)
申报的对象:
在襄首次注册个体工商户或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毕业学年起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申报的条件:
需提供以下资料: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湖北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人在银行的开户名称及账号复印件。
兑现的内容:
补贴标准:按每人5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发放。
兑现的时效:
自2019年起实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710-6329789
窗口办理:枣阳市就业路20号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6、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小微企业) 政策
政策归类:就业创业
政策依据
《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鄂财金规〔2018〕5号);《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湖北省十一部门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
申报的对象: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申报的条件:
需提供以下资料:1.《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2.《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小微企业)》;3.新招用员工《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5.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等。
兑现的内容:
补贴标准:按小微企业500万元标准,合作银行放贷。
兑现的时效:
自2021年12月28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710-6329789
窗口办理:枣阳市就业路20号创业贷款担保中心5号
7、大学生就业生活补贴 政策
政策归类:就业创业
政策名称文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9〕3号)
申报的对象:
首次在襄阳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毕业学年起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申报的条件:
需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填写代为申领承诺书(盖公章);2.《襄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资金申请表》(3份);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毕业证书》认证查询结果(学信网学籍在线认证报告);6.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7.高校毕业生本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银行卡需和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纸上,本人签字)。
兑现的内容: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一年一发放,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兑现的时效:
自2019年起实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人才中心,0710-6329335
窗口办理:枣阳市民主路23号人才中心
8、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 政策
政策归类:就业创业
政策依据:
《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军区动员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深化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4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襄人社发〔2019〕100号)。
申报的对象:
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申报的条件:
需提供以下资料:1.符合条件人员名单;2.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兑现的内容:
补贴标准: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兑现的时效:
自2019年4月12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710-6322098
窗口办理:枣阳市就业路20号就业(创业)服务科
9、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政策
政策归类:就业创业
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襄人社发〔2019〕100号)。
申报的对象:
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申报的条件:
需提供以下资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兑现的内容:
补贴标准: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兑现的时效:
自2019年4月12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710-6322098
窗口办理:枣阳市就业路20号就业(创业)服务科
10、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申报)政策
政策归类:就业创业
政策依据: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147号)。
申报的对象: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以及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大学生和创业初期(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创业者开展不少于24个课时或56个课时的创业培训
申报的条件:
需提供以下资料:1.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及培训台账;2.培训对象身份证和身份类别证明复印件;3.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项目制培训、培训机构垫付、信用支付和免费开展培训的无需提供),培训机构垫付的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4.授课视频资料(保存备查时间不低于5年)。
兑现的内容:
补贴标准:符合补贴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不少于24课时的GYB培训,补贴标准为300元/人;参加不少于56课时的SYB或IYB培训,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针对具备计算机和网络基础知识及操作能力,有创业动机、有依托互联网创业的具体可行的项目或希望已经创办的企业互联网化的劳动者组织开展网络创业培训,网络创业课程不少于56课时,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兑现的时效:
自2021年8月23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710-6322098
窗口办理:枣阳市就业路20号培训科
11、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政策
政策归类:就业创业
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
申报的对象: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开展了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
申报的条件:
需提供以下资料:1.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及培训台账;2.职业资格证书;3.培训对象身份证和身份类别证明复印件;4.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项目制培训、培训机构垫付、信用支付和免费开展培训的无需提供),培训机构垫付的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5.授课视频资料(保存备查时间不低于5年)。
兑现的内容:
补贴标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200元-2000元/人。其中,对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兑现的时效:
自2017年和自2018年起实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710-6322098
窗口办理:枣阳市就业路20号培训科
12、职业培训补贴(岗前培训补贴申报)政策
政策归类:就业创业
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
申报的对象: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开展了相应的岗前培训。
申报的条件:
需提供以下资料:1.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及培训台账;2.职业资格证书;3.培训对象身份证和身份类别证明复印件;3.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项目制培训、培训机构垫付、信用支付和免费开展培训的无需提供),培训机构垫付的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4.与企业新签订的劳动合同;5.授课视频资料(保存备查时间不低于5年)。
兑现的内容:
补贴标准:对企业新录用九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兑现的时效:
自2017年和自2018年起实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710-6322098
窗口办理:枣阳市就业路20号培训科
13、职业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政策
政策归类:就业创业
政策依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襄阳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襄人社发〔2019〕151号)。
申报的对象: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企业新型学徒制以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训期限通常中级工为1年,高级工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2.大中型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可独立办班开展培训,小微企业可联合办班开展培训。
申报的条件:
1.在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前,企业或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企业信用承诺书、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表;培训学徒名册、培训机构和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书。人社部门可通过职工参保信息核实数据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2.完成培训任务后,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表;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机构申报补贴的无需提供);完成培训任务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学徒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不少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兑现的内容:
补贴标准: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并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5000元、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6000元,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4000元。企业可预支不超过50%的培训补贴资金。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补贴资金。
兑现的时效:
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技工学校,0710-6329156
窗口办理:枣阳市就业路技工学校
14、职业培训补贴(技师培训)政策
政策归类:就业创业
政策依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技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襄人社发〔2015〕31号)。
申报的对象:
培训对象为企业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条件的高级工、技师。企业联合具备资质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按照职业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完成理论和实操培训,培训人员通过培训获得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申报的条件:
1.在开展技师培训前,企业或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襄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开班申请表、技师培训教学计划、襄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学员花名册、培训机构和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书、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人社部门可通过职工参保信息核实数据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2.完成培训任务后,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襄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申请表;襄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申领明细表;不少于10个课时的视频资料、培训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机构申报的无需提供)。
兑现的内容:
补贴标准: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兑现的时效:
自2015年起实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710-6322098
窗口办理:枣阳市就业路20号培训科
15、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申报)政策
政策归类:就业创业
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
申报的对象:
1.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2.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3.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同时申报。
申报的条件:
需提供以下资料:培训学员银行卡复印件;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申请表;人员类别证明材料。
兑现的内容:
补贴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培训期间,按照培训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兑现的时效:
自2017年和自2018年起实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710-6322098
窗口办理:枣阳市就业路20号培训科
16、稳岗返还 政策
政策归类:就业创业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9〕3号);《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19〕30号);《关于深化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4号)。
申报的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正常;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以上(如有欠费,补齐欠费后可申请);3.返还年度减员率在国家、省规定的失业率控制目标内。
兑现的内容:
由市人社局直接从社保系统中提取企业相关数据,实行“无申享”办理,企业不需提供资料。
兑现的时效:
自2021年8月9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710-6321460
17、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政策
政策归类:就业创业
政策依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第(五)条;《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第十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8〕1号)第六章;《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第十三条。
申报的对象:
1.申请时限: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见习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工作,根据工作安排,每年集中受理一次;2.受理要求: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见习基地根据当年接收的见习人员情况,按年度据实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申报的条件:
需提供以下资料: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1份);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原件1份);3.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或银行流水清单(复印件1份);4.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复印件1份);5.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6.毕业证书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1份)。
兑现的内容:
补贴标准: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见习基地根据当年接收的见习人员情况,按年度据实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兑现的时效:
自2017年、2018年和2021年起实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710-6322098
窗口办理:枣阳市就业路20号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18、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奖补政策
政策归类:就业创业
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军区动员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深化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4号)。
申报的对象:
企业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吸纳脱贫人口。
申报的条件:
需提供以下资料: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核对《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身份信息;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兑现的内容:
企业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吸纳脱贫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兑现的时效:
自2017年和自2021年起实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710-6322098
窗口办理:枣阳市就业路20号就业(创业)服务科
19、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 政策
政策归类:就业创业
政策依据: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工作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21号);《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军区动员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深化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4号)。
申报的对象:
企业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申报的条件:
1.吸纳符合条件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奖补申请并提供申报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2.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年度退役军人基本信息,用于身份信息比对;3.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审核通过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兑现的内容:
企业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兑现的时效:
自2020年和自2021年起实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710-6322098
窗口办理:枣阳市就业路20号就业(创业)服务科
20、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转入 政策
政策归类: 社会保障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函〔2018〕14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85号)。
申报的对象:
参保人账户已办理停保且无欠费。
申报的条件:
需提供身份证。跨省、市(州)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
兑现的内容:
优化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兑现的时效:
自2009年、自2016年、自2018年和自2019年起实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0710-6326839
21、工伤认定 政策
政策归类: 社会保障
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章;《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第三章;《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全文;《湖北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鄂人社规〔2021〕5号)全文。
申报的条件:
1.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2.时限和属地要求: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3.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4.需提供以下资料:(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书》一份(按要求张贴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2)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次就诊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已出院的提供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和医学检查报告单的原件及复印件,所有证明要加盖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专用章;(3)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证人证明、视频录音等);(4)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5)受到其他伤害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正式证明文书原件及复印件;(6)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自医疗机构初次诊断起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6)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旧伤复发鉴定证明。
兑现的内容:
工伤认定。
兑现的时效:
自2021年12月2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人社局社会保险股 0710-6321460
窗口办理:枣阳市人民路41号人社局社会保险股
22、劳动能力鉴定 政策
政策归类: 社会保障
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章;《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第四章;《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全文;《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21〕1号)全文。
申报的对象:
1.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管辖范围;2.已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3.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伤(病)情有明确诊断,且被鉴定人未死亡;4.申请鉴定事项符合劳动能力鉴定业务范围:(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2)停工留薪期确认及延长确认;(3)旧伤复发确认;(4)工伤康复性治疗确认;(5)工伤复发的治疗确认;(6)疾病与工伤因果关联性鉴定;(7)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8)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9)政策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其他事项。
申报的条件:
需提供以下资料: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A3纸打印)一份,按要求张贴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2.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各一份;3.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一份;4.提出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供有效的停工留薪期确认文书;5.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申请确认的,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6.提出康复性治疗确认申请的,应当提供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的康复治疗方案或意见;7.提出委托鉴定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委托鉴定函及相关鉴定材料;8.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供工伤伤情发生变化的病历资料、届满 1 年的生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还应提供材料证明未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待遇终止劳动关系;9.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初次或复查鉴定结论、送达回执及相关材料;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兑现的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
兑现的时效:
自2021年5月3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人社局社会保险股 0710-6321460
窗口办理:枣阳市人民路41号人社局社会保险股
23、社会保障卡的申领 政策
政策归类: 社会保障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申报的对象:
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就业或者参加社会保险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
申报的条件:
需提供以下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护照(外国人)。以上材料、证件均为原件。
(1)网上办理:http://zwfw.hubei.gov.cn/
(2)窗口办理:枣阳市就业路20号社保服务大厅
其他说明:如遇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携带申办人和代办人双方有效证件原件,以及委托代办书;其他社会保障卡服务(启用、应用状态查询、信息变更、密码修改与重置、挂失与解挂、补换卡、注销)可当日办结。社保卡关键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后,需及时办理社保卡申领业务。
兑现的时效:
自2011年4月20日和自2011年12月实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人社信息中心,0710-6314895
窗口办理:枣阳市就业路20号社保服务大厅
24、电子社保卡的申领 政策
政策归类: 社会保障
1.电子社保卡是什么
电子社保卡是社保卡线上应用的有效电子凭证,与实体社保卡一一对应、唯一映射,由全国社保卡平台统一签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与实体社保卡一样,电子社保卡全国统一、全国通用,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医保结算、缴费及待遇领取、金融支付等功能。
2.如何申领电子社保卡
电子社保卡领取、使用的前提条件是襄阳市统筹地实体社保卡已激活并正常可用。一张电子社保卡唯一对应一张实体卡。当实体卡挂失、注销后,电子社保卡同样不可使用。因电子社保卡基于实体社保卡安全体系,建立了电子社保卡线上使用的安全机制,由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统一签发和管理,信息安全可溯。同时,对第三方渠道APP采取授权管理,渠道接入前需通过功能测试和安全测试。涉及个人基础信息、个人业务信息的数据,所以需经过个人授权、部门授权、渠道授权,确保数据安全和应用安全。
襄阳市民可通过以下渠道申领电子社保卡,各渠道的应用功能正在开发当中。
襄阳社保APP | 鄂汇办APP | “湖北12333”微信公众号 |
支付宝 | 工行融e联APP | 平安城市一账通 |
银联云闪付APP | 中国工商银行APP | 中国银行APP |
中国农业银行APP | 建行手机APP | 交通银行APP |
政策归类: 产业人才
政策依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26号)。
申报的对象:
1.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衔接机制,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挂钩;3.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机构;有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有相应的场地、设备、工(量)具和视频监控等硬件设施;4.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5.自愿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6.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职业(工种)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应以本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为主,从业人员较多,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申报的条件:
需提供以下资料:1.《湖北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表》;2.《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3.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4.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5.拟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职业(工种)、评价标准或规范;6.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7.管理运行制度、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人员及质量管控文件等;8.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相关文件和附表可见:“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官网—技能等级认定—通知公告)
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官网(http://www.hbjdzx.org.cn/),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与监管工作服务平台”实名制注册,填写备案信息后属地进行在线申报。
兑现的时效:
自2020年起实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人社局,0710-6321460
26、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政策
政策归类: 产业人才
政策依据:
《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第十二条;《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六条、第十九条。
申报的对象:
1.符合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2.具体要求详见各评委会年度评审通知;3.禁止性要求:退休人员;公务员;近3年有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近3年有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近3年有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
申报的条件:
需提供以下资料:1.个人承诺书;2.1寸彩色登记照;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4.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一览表;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申报初级职称不需提供);6.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所在单位提供,非公单位可出具该员工年度考核合格证明);7.专利、成果、科研项目、论文、总结报告等反映申报人能力、业绩和水平的材料;8.破格审批表(仅破格类申报者提供);9.转评审批表(仅转评类申报者提供);10.身份证;11.个人业务总结一份;12相关表格可在http://rsj.
xiangyang.gov.cn/fwdt/xzzx/下载。
兑现的时效:
自1991年和自1994年起实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人社局,0710-6321460
窗口办理:枣阳市人民路41号人社局
政策归类: 产业人才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
申报的对象:
档案在枣阳市人才中心托管。
申报的条件:
需提供以下资料:政审单位出具政审函;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持委托人亲笔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兑现的内容:
协助、简化流动人员档案管理。
兑现的时效:
自2021年12月29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人才中心,0710-6350551
窗口办理:枣阳市民主路23号人才中心
2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政策
政策归类: 劳动关系
政策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4号);
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2021年省政府令第416号);
人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
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20〕22号);
襄阳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第三方担保代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暂行办法(襄人社发〔2020〕96号)。
申报的对象:
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电力、能源、自然资源、信息产业等行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按项目缴存工资保证金。
申报的条件:
需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3.襄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申请表;5.不欠薪信用承诺书。
兑现的内容: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
兑现的时效:
自2020年、自2021年起实行。
联系方式:
枣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710-6321364
窗口办理:枣阳市民主路23号枣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9、劳动关系工作服务指引 政策
政策归类: 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怎样约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是怎样约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时长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7.经济补偿标准如何计算?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8.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有哪些限制?
答: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9.女职工生育享受的假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10.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剔除下哪些事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1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如何确定?
答: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2.目前,枣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从2021年9月1日起,枣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月。
13.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扣除工资后的工资余额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答: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予以赔偿,可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如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4.劳动者如何利用最低工资规定保护合法权益?
答:一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标准,并防止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要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并履行好工作考勤、领取工资手续。
三是妥善保存工资记录,当用人单位侵犯自己最低工资权益时,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同时,在发生劳动争议的60日内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5.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如果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休假天数如何折算?
答:(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16.裁减人员达到什么规模或比例,裁减人员方案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答: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17.企业可以同时实行多种工时制度吗?
答:目前,我国规定的工时制度主要是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及不定时工作制。标准工时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适用范围最广。同时,在特殊情况下,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员工,也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经批准,企业可对因生产特点,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对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岗位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依法对不同的职工实行不同的工时制度。
18.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录用?
答:不可以,《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以此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19.劳动者疑似患病或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被隔离的员工,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0.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