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9-28 10:54 来源:枣阳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市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规范全市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破除各类市场壁垒,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经研究,特制定《枣阳市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专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枣阳市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专项实施办法
2. 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行政监督意见表
枣阳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9月10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相关要求,规范全市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破除各类市场壁垒,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公共资源配置项目等各类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活动,包括审查的实施、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均需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为核心,坚持“应审尽审、标准统一、责任明晰、监管到位”的原则,通过明确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审查流程、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坚决杜绝招标文件中出现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审查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招标人作为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同步开展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对照审查标准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全面核查,确保所有条款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内部审查完成后,需如实填写《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存档备查,对审查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未经内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招标文件,不得进入后续发布流程。
第五条 市国资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行业领域内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审查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内容,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时,应当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推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并及时总结本行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典型案例,定期报送市行政审批局。
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牵头制定审查细则、操作流程等配套文件,统一审查标准;对由其监管的招投标项目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招标文件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同指导、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监督工作,确保审查工作有序推进。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中,负责管理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为招标文件预审提供专业支持;依托湖北省公平竞争审查监管系统,动态监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录入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受理涉及招标文件公平竞争的违规线索;并根据跨部门竞争协作机制,协同市行政审批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重大项目招标文件联合审查或集中审查,对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监督并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章 审查流程
第八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同步组织内部审查,可成立由业务骨干、法务人员等组成的审查小组,对照审查标准对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评审标准、合同条款等核心内容进行全面研判,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填写《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招标文件一并存档,审查未通过的需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审查,未经内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招标文件不得进入后续流程。
第九条 招标人完成内部审查后,应当根据项目类型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市行政审批局申请项目招投标监管,提交《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确认表》、已经内部审查的招标文件电子版及《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接收申请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借助公平竞争审查系统(行政监督端口)对提交材料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咨询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专家意见,作出研判并提出公平竞争审查行政监督书面意见,反馈给招标人;招标人对行政监督意见中指出的问题应当及时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审查。
第十条 招标人持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的《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行政监督意见表》、《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确认表》及招标文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发布招标公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核查,重点确认审查程序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规范、行政监督意见是否落实,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核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招标人需补正的具体内容,待补正合格后再予发布。
第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畅通监管渠道,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通过投诉举报平台、日常巡查等方式,及时接收反映招标文件违反市场公平竞争、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线索;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查明事实,对情况属实的责令招标人整改,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定期开展抽查,重点检查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及是否存在新增排斥限制条款等问题,确保审查效果持续有效。
第四章 审查内容与标准
第十二条 审查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合理,是否与项目实际需要相匹配,不得存在超出项目必要范围的门槛,如设置与项目无关的业绩要求、不合理的资质等级限制或与岗位需求无关的人员资格条件等;不得因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均能平等参与竞争。
第十三条 审查招标文件是否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项目,是否明确预留相应份额,对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的,是否在价格评审中给予明确的优惠措施,不得通过设置业绩门槛、限定联合体形式等方式变相排除中小企业参与竞争,确保中小企业平等获得投标机会。
第十四条 审查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国家或省规定的示范文本,对示范文本的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修改内容是否单独说明理由,不得通过擅自修改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增设排斥、限制竞争的内容,确保招标文件文本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 审查评审标准是否客观、量化,是否存在“优秀”“良好”等模糊表述,技术指标是否指向特定品牌或供应商,避免因评审标准不明确导致的倾向性或歧视性;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加重中标人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的内容,如违规设置无限连带责任、不合理限定履约保证金比例等,确保合同权利义务对等。
第十六条 审查招标文件中是否存在其他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设定本地业绩、本地注册、本地纳税等地域壁垒,限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通过划分片区、指定配合单位等方式分割市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联合体投标或强制组成联合体等,坚决杜绝各类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 由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动监督机制,定期对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招标人内部审查制度建立情况、《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填写规范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检查结果作为评价招标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合规性的重要依据,确保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对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义务、审查流于形式或招标文件存在排斥限制竞争行为的招标人,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限制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在审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确保各项审查与监管职责有效履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枣阳市行政审批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此前有关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