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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改善型住宅项目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5-12-31 16:41     来源:市住建局     字体:[         ]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枣阳市改善型住宅项目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

枣阳市改善型住宅项目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住宅品质改善,激发市场活力,打造好房子,改善人居环境,根据《襄阳市改善型住宅项目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要点(试行)》有关精神,现结合实际制定枣阳市改善型住宅项目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如下。

一、优化建筑风貌设计

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融入汉风汉韵等文化元素的设计方案。对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生态技术且与风貌设计融合的项目,可将其部分面积折算计入绿地率。

二、支持高水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一)新建高品质商品住宅用地容积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

(二)地块内按相关要求配建,没有无偿移交政策但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相关部门(政府指定单位)的社区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站、菜市场、公厕等社区服务设施不计入容积率。

(三)为提升小区生活宜居度、便利度,鼓励结合小区出入口、公共服务配套用房、住宅底层等空间增配物业服务用房,提供快递收寄、体育健身、会客交流等邻里共享功能,增配的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容积率。

(四)新建小区内设置的小区公厕、垃圾房、配电房、开闭所、水泵房、门卫室、充电自行车棚、智能快递柜顶棚、消防控制室等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不计入容积率,独立设置的不计入建筑密度。

(五)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由4%调整为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住房保障部门的公共租赁住房不计入容积率。建设单位可选择实物配建,也可选择在同区位集中购买同等价值的商品住房作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鼓励提升住宅阳台等半开敞空间

住宅套内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占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比值上调至不大于20%。根据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建文〔2024〕24号)精神,住宅入户花园、阳台按 1/4 面积计入容积率,在方案审查、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房产测绘、不动产登记等环节统一遵照执行。

四、优化建筑层高约束条件

优化建筑层高限制,首层商铺层高可放宽至6.5米,住宅标准层高上限由3.3米调整为3.6米。套内建筑面积(含阳台)超过100平方米的住宅,其起居厅、餐厅及相连阳台的通高部分不超过下层套内(含阳台)总水平投影面积的30%。

五、支持调整住房套型结构

允许已进行规划设计但未开工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在不超过原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限高、日照等修建性规划指标和不改变原建筑风格并满足公建配套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适当调整套型结构。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