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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财政局关于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公开备案的情况纳入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7-26 10:07     来源:枣阳市财政局     字体:[         ]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任务清单的通知》(鄂营商办发〔2024〕5号)、《枣阳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枣营商办发〔2024〕2号)文件精神,要求在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清单中,将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纳入财政管理绩效考核范围。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采购单位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签订合同,最长不超过法定三十日,同时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已签订的合同。

二、考核对象

考核市直各预算单位,其中二级预算单位纳入一级主管预算单位考核。

三、采购单位主体责任

(一)落实合同签订工作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原则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采用电子合同在线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三)做好合同公开备案

合同签订后在2个工作日内必须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进行合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录入合同变更信息、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湖北政府采购网”已启用“合同预警”功能,采购专员要定期查看“合同预警”栏目,确保及时消除预警信息。

四、代理机构职责

各代理机构作为采购项目被委托方,应加强学习,积极协助督促采购人做好该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具体为:

(一)做好事项提示工作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向采购人发放《重要事项告知函》等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明确项目合同签订、公开备案等工作要求,明确采购人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采购代理机构要做好《重要事项告知函》的发放工作,要求采购人在《告知函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告知中标(成交)结果或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时,提醒中标(成交)供应商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如发现采购人拒绝执行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告知市财政局。

(二)做好定期回访工作

采购代理机构应对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建立项目回访制度,按项目进度提醒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按规定时间进行公告等。同时,要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回访表清单》、资料备案及台账。

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告知函登记表》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对未发放《重要事项告知函》和未进行项目回访,影响我市营商环境考核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代理机构年度考评。

五、考核方式

市财政局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合同预警数据内容,将定期通报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公开情况,并设置百分制考核,以一级主管预算单位为考核对象,采购项目合同未及时公开的,一个项目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年度财政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对未及时公开5个项目以上的单位,市财政局将约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令相关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给予处理。

附件:1.重要事项告知函

      2.政府采购项目回访表清单

枣阳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4日

附件1

重要事项告知函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加大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持企业发展力度,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的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就评审活动结束后的相关事项及要求告知如下:

1.合同签订与公示。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应该完成合同签订工作,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采用电子合同在线签订,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算一体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上传合同附件,完成合同备案。

2.加强预付款管理。采购单位在具备一定支付条件下,于前期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项目预付款比例,鼓励预付款比例提高到合同金额的40%,中小企业支付比例适当提高到50%以上。

3.项目验收。对满足合同约定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供应商发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4.配合回访。采购人应当配合代理机构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回访工作,如实说明项目进展情况,提供真实、清晰、完整的发票、支付凭证和履约验收报告等资料的扫描件;

5.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业务。对有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申请融资的,应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签订融资合同,做好约定回款账户变更等工作,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6.全程提醒。采购人应当全程提醒中标(成交)供应商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在项目满足款项支付条件后按合同约定金额开具发票,在项目满足验收条件后及时发出验请。                

枣阳市财政局成立检查小组,对全市政府采购项目的结果确认、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和履约验收等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如实反馈项目相关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配合如实上报回访情况。

对违反规定未落实政策措施的单位,将暂停该单位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待整改完成后予以恢复政府采购活动,并将相关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

请严格执行,谢谢配合!


附件2

政府采购项目回访表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电话

中标

单位

中标

金额

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

公告

日期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若否,有无价格扣除

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小微企业)

是否有预付款

(若是需填写预付款比例)

项目验收

收到验收申请日期

验收

日期

























































备注:

1.如实记录项目进展情况。

2.异常情况进行黄色填充,及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