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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枣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双向承诺+信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枣财采发〔2024〕14号 ​

日期:2024-06-06 10:18     来源:枣阳市财政局     字体:[         ]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区,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成本,提高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强化政府采购信用管理,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结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信用管理”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了《枣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双向承诺+信用管理”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枣阳市财政局

2024年6月3日


枣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双向承诺+信用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成本,提高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强化政府采购信用管理,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结合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此方案。

一、承诺对象

在枣阳市域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

二、承诺内容

(一)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前,采购人需签署《枣阳市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承诺函》(附件 1),在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方面,从采购预算、意向公开、需求编制、计划备案、采购实施、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环节做出信用承诺。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做出信用承诺,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备备案。

(二)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活动开展中,政府采购供应商需签署《枣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信用承诺函》(附件 2),供应商做出自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招标采购文件中资格规定的承诺,以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约定。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出信用承诺。

三、信用管理

在开展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要求采购人、投标人均需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书面信用承诺,通过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采购结束后,采购人就相关事项作诚信提醒告知,包括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法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尾款等,督促合同双方诚信履约。采购人、政府采购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做出虚假信用承诺,采购人或供应商反映情况,并经枣阳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和重点督查核实后,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将失信行为予以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失信惩戒机制进行管理,推进信用记录的跨领域互通共享,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

附件:1.枣阳市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承诺函

      2.枣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信用承诺函


附件 1

枣阳市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承诺函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采购人形象,本单位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一、诚实守信。本单位在该项目交易过程中秉承诚实守信、公正廉洁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加大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三、加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每年3月30日前完成当年已批复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年度政府采购意向集中公开工作。其他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不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四、确立采购需求和采购方式。采购单位要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制定政府采购需求,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依法依规选择采购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及时在“预算一体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备案后实施采购。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科学设置评审因素,不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五、加快合同签订与公示。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应该完成合同签订工作,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电子商城合同日期以生成日期为准)2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算一体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上传合同附件,完成合同备案。此项合同签订和公开备案工作工作纳入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绩效评价指标考核范畴。          

六、加强预付款管理。采购单位在具备一定支付条件下,于前期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项目预付款比例,鼓励预付款比例提高到合同金额的40%,中小企业支付比例适当提高到50%以上,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原则上自收到发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七、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业务。对有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申请融资的,应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签订融资合同,做好约定回款账户变更等工作,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八、推进“承诺+信用管理”准入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宣传和推广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制度,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作出资格信用承诺,减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等)。采购人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应在定标前对成交候选人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有关法规规定进行信用核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到协助提醒。采购人需将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下载打印、签字,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留存。如成交候选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采购人应取消成交候选人资格,同时报告财政监管部门,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函随中标(成交)公告一并上传公示。

九、加强履约验收工作。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结果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

十、资料归档。在采购活动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或政府采购专管员填写各政府采购活动归档资料表,同时把按政府采购活动归档资料表规定提交的资料收齐后于7个工作日内到枣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完成整个采购活动备案工作。

十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要求,答复供应商质疑。

十二、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提供真实有效的情况。

十三、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事项上网公示,违背承诺约定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开。

承 诺 人: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日期:


附件 2

供应商资格条件信用承诺函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 (供应商名称) 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

我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在评审环节结束后,自愿接受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核验,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