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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枣市监罚告〔2022〕35号

日期:2022-07-13 09:05     字体:[         ]   打印

枣阳市濠铭消防器材服务部(史波):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现查明:枣阳市濠铭消防器材服务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系经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从事消防器材维修检测及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史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83MA48R3YL50。

2021年10月18日,按照襄阳市《市市场监管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住建局关于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产品质量监督联合抽查的通知》的要求,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以下简称承检单位)对当事人销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广东阿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标:阿顿(图形),生产日期:/,规格型号:AD-ZFZD-E3WAZ,以下简称抽检批次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时,当事人门市部负责人杨某梅在场并全程陪同进行了抽样检验,工作人员现场制作了《襄阳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四季度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0000934),该工作单记录了抽检产品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产品标准、销售单价70、存货量200等内容。杨某梅对抽样流程无异议,在《襄阳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四季度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负责人签字”处签字并加盖了“枣阳市濠铭消防器材服务部”印章。

2022年2月24日,我局收到承检单位出具的编号为《检验报告》(№X0842021(C))。该报告显示:序号6 、检验项目:转换电压试验、技术(标准)要求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在主电电压60%-85%范围内由应急状态回复到主电状态时的主电电压不应大于主电电压的85%系统电压处在主电电压60%-85%范围内的任一电压时,不应发生状态指标灯和继电器多次跳动等切换现象,非闪亮式的光源不应发生光源闪烁的状态、实测结果:在主电电压60%-85%范围内未能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转换电压试验”不符合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标准要求,依据《2021年襄阳市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X0842021(C))、《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和《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直接送达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时,杨某梅已从当事人处离职,由当事人销售人员刘某毅在场陪同并签收了相关文书,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库存有涉案抽检批次的产品27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多次联系当事人,要求其配合我局调查。2022年3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枣市监限提〔2022〕58号)和《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枣市监询通〔2022〕75号),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局规定的期限内未接受调查。2022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本案有关事宜以短信的形式再次告知当事人,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时,仍未收到当事人的任何回复信息。2022年4月13日,我局再次向当事人送达了《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枣市监限提〔2022〕58-1号)、《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枣市监询通〔2022〕75-1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供任何材料,也未接受询问调查。自2022年3月3日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时,当事人拒不接听电话或以不在枣阳本地等理由为借口既不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也不委托相关人员配合我局调查处理。

另查明:为查明当事人购销涉案产品的数量、金额及销售去向等情况,我局分别向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税务等部门进行协查,均未取得相应的证据。由于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不提供涉案产品的销售票据和台账,我局依据《襄阳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四季度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0000934)、《检验报告》(№X0842021(C))记录的存货量和抽样基数,认定涉案产品的抽检数量和销售价格,无直接证据表明涉案产品的销售去向和数量,致使其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的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包含照明电器(灯具1001)。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属于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涉案抽检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4000元(70元/具×200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报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2月25日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枣市监强字〔2022〕4号),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涉案同批次27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产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产品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当事人从事销售上述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产品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拟决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产品;

2、没收违法销售的涉案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27具;

3、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倍罚款336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诗峰  张强 联系电话:0710-6180755

联系地址:枣阳市襄阳路65号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