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1-15 09:03 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枣阳市赐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MA48X2W6XB
法定代表人:马保方
地址:枣阳市环城鲍庄村(化工工业园)
2024年12月18日,我局根据枣阳市政府批转事项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公司厂界西侧有明显异味。2024年10月23日-24日,枣阳市应急管理局委托湖北景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氯化氢等因子开展现场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厂界上风向参照点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最大排放值为123,厂界下风向监控点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最大排放值分别为181、208、169,厂界上风向参照点及下风向监控点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均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一)你公司2024年11月8日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马保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马建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被授权人马建强在提供书证材料、《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上的签字,认定你公司的主体适格;
(二)2024年10月29日,枣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化工园区涉气企业废气排放夜查情况的报告》(枣应急文〔2024〕46号),证明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案件来源;
(三)你公司2024年11月8日提供的《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枣阳市赐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医药中间体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襄环审评〔2021〕7号),明确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按《报告书》要求控制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证明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你公司2024年11月8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420683MA48X2W6XB001P,有效期自2021年11月18日至2026年11月17日止)和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医药中间体项目自主验收公开信息,证明你公司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竣工验收,厂界臭气浓度许可排放值为20;
(五)2024年11月1日枣阳市应急管理局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KINGS-J(HJ)-2024-1396),显示你公司厂界上风向参照点及下风向监控点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均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排放限值,证明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六)2024年11月1日湖北景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专业人员能力上岗评价表4份,环境检测任务通知单1份,环境现场采样点位分布示意图1份,外出设备流量校准表1份,气象参数记录表1份,环境空气、无组织废气采样记录表5份,证明湖北景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公司出具的KINGS-J(HJ)-2024-1396号《检测报告》真实有效,本机关依法认定为执法证据;
(七)2024年12月18日《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2024年12月18日现场核查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八)2025年1月6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枣)责改〔2025〕1号]1份,证明本机关已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告知你公司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九)马建强在2024年12月18日接受调查询问过程中的陈述事实和配合情况,及其陈述没有主观故意情形,厂界上风向参照点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排放限值,以及2025年1月3日提供公司从业人员及2024年度营业收入情况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等证据材料,作为认定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形综合考量,以及裁量罚款额度的依据;
(十)《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机关按照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视为有效送达;
(十一)2020年9月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襄环办〔2020〕41号),以委托方式赋予枣阳分局在法定范围内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赵普、谢远保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开展现场环境行政执法活动,证明本机关具有管辖权的主体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中“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以襄环(枣)罚告〔2025〕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和期限。2025年1月10日,你公司向我局出具书面文件,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经对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形等综合证据资料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依法认定为执法依据。我局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罚教结合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认定你公司厂界上风向参照点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虽然超过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排放限值,对下风向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存在贡献值,但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导致下风向臭气浓度排放值明显增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没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裁量基准表第四部分大气污染防治类(四十三)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表43,《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定表得出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我局综合判定,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为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裁量基准表第四部分大气污染防治类(四十三)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表43,《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罚款金额计算”、第十七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