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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枣)罚〔2025〕2号

日期:2025-01-15 09:06     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字体:[         ]   打印

枣阳市恒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582480373C

法定代表人:宋阳

地址:枣阳市316国道与东环路交界处

2024年12月25日,我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办案源线索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4年12月9日对鄂F2E862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实时上传的复检视频显示,15时51分26秒至15时51分34秒,被检车辆排气管检测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蓝烟,15时51分34秒至15时51分48秒,被检车辆排气管检测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但你公司仍出具在用车合格检验(测)报告。

另查实,鄂F0CW13非营运汽油机动车有独立工作排气管2个。你公司2024年11月20日采用稳态工况法对鄂F0CW1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时,未按《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规定,稳态工况法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并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仍出具在用车合格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一)你公司2024年12月24日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宋阳身份证复印件1份,副总经理、授权签字人吴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检验员谢凯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宋阳、吴超、谢凯等人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车辆检验(测)收费凭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等证据材料上的签字,认定你公司的主体适格;

(二)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12月17日《关于依法调查处理枣阳市恒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环境问题的函》,2024年12月13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记录》;2024年12月1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4家机动车环检机构插管数量不足涉嫌出具虚假报告的线索移交函》,证明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案件线索来源;

(三)你公司2024年12月24日提供原枣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枣阳市恒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机动车安检线、环检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枣环审〔2015〕65号)和《关于枣阳市恒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枣环验〔2016〕7号),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31705070167,有效期自2023年5月26日起至2029年5月25日),证明你公司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法律责任由枣阳市恒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四)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9月27日发布、2019年5月1日实施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关于“结果判定”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生态环境部2021年12月27日发布、2022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关于“检验技术要求”规定,“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证明鄂F2E862柴油机动车在2024年12月9日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蓝烟和黑烟,应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五)我局枣阳分局调取你公司2024年12月9日鄂F2E862柴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实时上传的复检视频资料,以及你公司2024年12月24日提供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420683012412091613240003),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六)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11月7日发布、2019年5月1日实施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附录B稳态工况法排气取样系统B.5.2.4关于双取样管规定,“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证明你公司未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并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的违法事实;

(七)我局枣阳分局调取你公司2024年11月20日鄂F0CW13非营运汽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实时上传的视频资料,以及你公司2024年12月27日提供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420683012411201005550007),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八)你公司2024年12月30日提供《机动车服务收费凭证2份,作为证明你公司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有效的收费定额依据;

(九)我局枣阳分局执法人员2024年12月14日现场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25日、30日,2025年1月2日现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以及2024年12月24日、27日现场核查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十)2025年1月6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枣)责改〔2025〕2号]1份,证明本机关已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告知你公司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十一)你公司2024年12月24日、25日、30日,2025年1月2日接受调查询问过程中的陈述事实和配合情况,以及陈述没有主观故意情形,及时召回被检车辆重新检测等证据材料,作为认定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形等证据材料综合考量,以及裁量罚款额度的依据;

(十二)《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机关按照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视为有效送达;

(十三)2020年9月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襄环办〔2020〕41号),以委托方式赋予枣阳分局在法定范围内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赵普、谢远保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开展现场环境行政执法活动,证明本机关具有管辖权的主体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中“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以襄环(枣)罚告〔2025〕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和期限。2025年1月10日,你公司向我局出具书面文件,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经对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形等综合证据资料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依法认定为执法依据。我局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罚教结合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认定你公司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对排放明显可见蓝烟和黑烟车辆判定排放检验合格,以及未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并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裁量基准表第四部分大气污染防治类(四十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款幅度裁定表42,《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鉴于你公司及时召回部分被检车辆重新检测,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条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经批准,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7%。我局综合判定,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报告,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为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裁量基准表第四部分大气污染防治类(四十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款幅度裁定表42,《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第十七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捌拾元;

2.罚款壹拾万元。

罚没款金额共计壹拾万零贰佰捌拾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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