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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枣)罚〔2025〕8号

日期:2025-08-28 09:46     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字体:[         ]   打印

枣阳市随阳农场铭宇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090270038N

投资人:严贵云

地址:枣阳市随阳农场高堤村二组

2025年7月2日,我局枣阳分局根据生态环境部交办重点单位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开展现场核查,7月11日决定立案调查,8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2日,你单位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年产6100万块页岩砖及隧道窑改造项目在烘干、焙烧工序生产工况下,焙烧废气脱硫系统2个喷液水泵电机未运行;脱硫塔加碱原始台账未显示7月1日和7月2日加碱记录,脱硫碱液循环池内水质试纸比对测试pH值为3-5,呈酸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一)2025年6月24日,生态环境部交办重点单位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证明你单位涉嫌环境违法案件来源;

(二)2025年7月2日,你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严贵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承包经营协议书》1份2页和《补充协议》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实际租赁经营人谢北星身份证复印件1份;8月5日,谢北星提供租赁经营期间以铭宇砖厂名义对外经营发票3份;严贵云、谢北星分别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上的签字,认定你单位的主体适格;

(三)2025年7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亮证执法,并下达《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你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法律依据、检查内容和方式、检查频次,以及你单位应享有的权利等,证明生态环境部门涉企执法检查合法、规范;

(四)2025年7月2日,你单位提供我局枣阳分局《关于年产6100万块页岩砖及隧道窑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枣环审〔2021〕29号)》文件1份,《排污许可证》共计24页(编号91420683090270038N001V,有效期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6年9月25日止);年产6500万块页岩砖及隧道窑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摘要文件1份16页,证明你单位应按规定建设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事实;

(五)2025年7月2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和2025年7月2日、7月8日、7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执法检查时的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违法事实;

(六)湖北美辰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7月5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BMC-监字〔2025〕第2507013号]和你单位提供武汉珺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3月13日自行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JTT检字〔2025〕02057),检测结果作为认定你单位违法事实和情形等综合考量的依据;

(七)湖北美辰检测有限公司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报告编号HBMC-监字〔2025〕第2507013号《检测报告》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八)2025年8月6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枣)责改〔2025〕10号]1份,证明本机关已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告知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九)2025年7月31日,你单位提供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及2024年营业收入年报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符合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等证据材料,作为认定你单位违法事实和情形综合考量的依据;

(十)2025年8月4日,我局枣阳分局通过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你单位两年(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作为认定你单位违法事实和情形综合考量的依据;

(十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机关按照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视为有效送达;

(十二)2020年9月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襄环办〔2020〕41号),以委托方式赋予枣阳分局在法定范围内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江海涛、郭敬锋、吉昆等执法人员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开展现场环境行政执法活动,证明本机关具有管辖权的主体资格。

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中“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5年8月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枣)罚告〔2025〕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和期限。2025年8月8日,你单位向我局出具书面文件,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经对你单位违法事实和情形等综合证据材料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均依法认定为本案执法依据。我局认定,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合本案环境违法的事实依据、过错程度、危害后果等综合裁量相关因素,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更多体现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为民情怀,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裁量基准表第三部分大气污染防治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四十七)“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表47,《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罚款金额计算】第一项、第十九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总表2“社会影响”,我局综合判定,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为-5%。鉴于本案不符合减轻处罚条件,裁量幅度总百分值不能为负值,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罚款金额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

经集体讨论,本案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裁量基准表第三部分第四十七项表47,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小写¥10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