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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枣)罚〔2025〕9号

日期:2025-08-28 09:50     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字体:[         ]   打印

枣阳市钜州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576996293F

法定代表人:张良峰

地址:枣阳市刘升镇杜当村

2025年6月26日,我局枣阳分局根据生态环境部202504轮次大气监督帮扶问题线索,以及通过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发现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会同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6月27日决定立案调查,8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你公司在同时拆除3个脱硫除尘塔喷淋水泵过程中,连接在除尘塔的3根管道未拆除,对其中2根管道封堵处理后,留下1根管道未封堵。6月26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你公司年产3600万块页岩砖项目在烘干、焙烧生产工况下,部分废气未经DA001隧道窑有组织废气法定排放口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以逃避监管的方式通过第3根连接在脱硫除尘塔的旁路管道排放;脱硫系统加碱搅拌桶处于干燥状态,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原始记录显示,脱硫碱液循环水池最后一次加碱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执法人员使用试纸现场测试和比对脱硫碱液循环池内水质pH值为3左右,呈酸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一)生态环境部202504轮次大气监督帮扶问题线索,以及通过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发现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证明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案件来源;

(二)2025年6月26日,你公司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良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黄家豪身份证复印件1份,黄家豪分别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上的签字,认定你公司的主体适格;

(三)2025年6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亮证执法,并下达《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你公司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法律依据、检查内容和方式、检查频次,以及你公司应享有的权利等,证明生态环境部门涉企执法检查合法、规范;

(四)2025年6月26日,你公司提供原枣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枣阳市钜州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600万块页岩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枣环审〔2012〕86号)文件1份,原枣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枣阳市钜州建材有限公司页岩砖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批复》(枣环验〔2017〕1号)文件1份;《排污许可证》共计26页(编号91420683576996293F001V,有效期自2023年8月24日起至2028年8月23日止),证明你公司应按规定建设和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事实;

(五)2025年6月26日,你公司提供2025年2月18日-6月13日脱硫塔加碱记录原始台账,证明你公司未按规定保证页岩砖项目隧道窑脱硫设施正常运行的事实;

(六)2025年6月26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2025年8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执法检查时的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处理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的事实;

(七)湖北科远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7月2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鄂K&Y〔2025〕(监)字第07001号]检测结果,作为认定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形等综合考量的依据;

(八)湖北科远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以及现场采样人员资质证明、实验室分析报告等证明文件,证明报告编号鄂K&Y〔2025〕(监)字第07001号《检测报告》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九)2025年8月11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枣)责改〔2025〕11号]1份,证明本机关已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告知你公司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十)2025年8月4日,你公司提供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及2024年营业收入年报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等证据材料,作为认定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形综合考量的依据;

(十一)2025年8月5日,我局枣阳分局通过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两年(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作为认定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形综合考量的依据;

(十二)《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机关按照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视为有效送达;

(十三)2020年9月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襄环办〔2020〕41号),以委托方式赋予枣阳分局在法定范围内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江海涛、贺探等执法人员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开展现场环境行政执法活动,证明本机关具有管辖权的主体资格。

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你公司将部分废气污染物通过脱硫除尘塔旁路管道排放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中“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将部分废气污染物通过设置的旁路管道排污起始时间为2025年3月,违法行为持续至案发时间2025年6月26日,适用《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经对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形等综合证据材料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均依法认定为本案执法依据。我局认定,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合本案环境违法的事实依据、过错程度、危害后果等综合裁量相关因素,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更多体现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为民情怀,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裁量基准表第三部分大气污染防治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四十七)“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表47,《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罚款金额计算】第一项、第十九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总表2“社会影响”,我局综合判定,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为15%。

2025年8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枣)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和期限。2025年8月13日,你公司向我局出具书面文件,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经集体讨论,本案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裁量基准表第三部分第四十七项表47,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元(小写¥235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