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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枣)罚〔2025〕11号

日期:2025-12-17 09:14     来源:襄阳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字体:[         ]   打印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枣)罚〔2025〕11号


枣阳市思特涂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588223503P

法定代表人陈世兵

地址:枣阳市兴隆镇优良河

2025年9月23日,我局枣阳分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建季铵盐项目未提供环评报批手续,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924日决定立案调查,12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19日,你公司投资15万元开始在原电泳涂料生产车间新建季铵盐生产项目。该项目类别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规定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中“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是,你公司新建季铵盐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一)2025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问题清单,证明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来源

(二)2025年9月23日,你公司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世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世兵分别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上的签字,认定你公司主体适格

(三)2025年923日,你公司提供《新建季铵盐生产项目设备及总投资额清单》1份证明你公司正在投资建设年产1000季铵盐项目的事实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规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中“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手续,证明你公司新建季铵盐项目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事实;

(五)2025年9月23日,我局枣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和2025年1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执法检查时的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2025年8月开始新建年产1000季铵盐项目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事实

(六)2025年12月9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2025〕151份,证明本机关已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告知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七)2025年11月10日,你公司提供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及2024年营业收入年报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符合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等证据材料,作为认定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形综合考量的依据

(八)2025年129日,我局枣阳分局通过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两年(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作为认定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形综合考量的依据;

(九)《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机关按照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视为有效送达;

(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9月9日《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襄环办2020〕41号),以委托方式赋予枣阳分局在法定范围内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吉昆、郭敬锋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开展现场环境行政执法活动,证明本机关具有管辖权的主体资格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你公司新建季铵盐建设项目类别符合“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中“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公司新建季铵盐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二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5129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环(罚告〔202512,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期限2025年12月12日,你公司向我局出具书面文件,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2025年12月15日,我局枣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开展复查,发现你公司新建季铵盐虽然停止建设和调试,但未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202515的要求恢复原状。经对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形等综合证据材料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均依法认定为本案执法依据。我局认定,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合本案环境违法的事实依据、过错程度、危害后果等综合裁量相关因素,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更多体现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为民情怀,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裁量基准表第一部分通用处罚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一)“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表1,《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罚款金额计算】第二项、第十九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总表2“社会影响”我局综合判定,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为13%。

经审查,本案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裁量基准表第一部分第一项表1,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捌拾元(小写¥228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