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2-06 15:13 来源:襄阳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襄环(枣)罚〔2026〕4号
枣阳市鑫祥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MAC4T6YN1D
法定代表人:张世威
公司注册地址:枣阳市环城街道王寨村二组48号
污染源地址:枣阳市北城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园区
2025年11月26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冬春季大气强化帮扶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木实面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作为突出问题移交我局依法处理。12月1日,我局枣阳分局决定立案调查。2026年1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你公司新建使用生物质模温机的木实面板加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25年11月建成并投入运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该项目类别符合名录“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是,你公司新建木实面板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一)2025年11月26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冬春季大气强化帮扶现场发现问题清单,证明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来源;
(二)2025年12月1日,你公司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世威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张世威分别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上的签字,认定你公司主体适格;
(三)2025年12月1日,你公司提供新建项目厂房租赁合同书1份,设备租赁合同2份,设备采购合同1份,采购生物质模温机转账凭证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木实面板加工项目的事实;
(四)2025年12月1日,你公司提供《新建木实面板加工项目设备及总投资额清单》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木实面板加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345000.00元的事实;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规定,“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手续,证明你公司新建木实面板加工项目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事实;
(六)2025年12月1日,我局枣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执法检查时的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2025年9月开始新建、2025年11月建成木实面板加工项目并投入运行的事实;
(七)2026年1月26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枣)责改〔2026〕4号]1份,证明本机关已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告知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八)2025年12月9日,你公司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1份,作为认定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形综合考量的依据;
(九)2025年12月9日,我局枣阳分局通过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两年(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作为认定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形综合考量的依据;
(十)《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本机关按照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视为有效送达;
(十一)襄阳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9月9日《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襄环办〔2020〕41号),以委托方式赋予枣阳分局在法定范围内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李超、江海涛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开展现场环境行政执法活动,证明本机关具有管辖权的主体资格。
你公司2025年9月新建木实面板加工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认定情形。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6年1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环(枣)罚告〔2026〕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期限。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经对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形等综合证据材料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均依法认定为本案执法依据。我局认定,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合本案环境违法的事实依据、过错程度、危害后果等综合裁量相关因素,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更多体现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为民情怀,你公司符合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经济承受度裁量百分值调整为-10%。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裁量基准表第一部分通用处罚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一)“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表1,《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罚款金额计算】第二项、第十九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总表2“社会影响”,我局综合判定,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为2%。
经审查,本案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贰拾陆元整(小写¥3726.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