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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枣)罚〔2026〕8号

日期:2026-03-30 10:19     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字体:[         ]   打印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2026〕8

枣阳市春旺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83MA4E174P1M

经营者郭滢

址:枣阳市七方镇方寨村一组

2025年12月23日-25日,根据群众投诉线索,我局枣阳分局对你单位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委托湖北诚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场外东侧消纳地消纳废水取样检测。2026年1月7日《检测报告》显示,消纳地废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粪大肠菌群、蛔虫卵数等污染因子涉嫌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项目限值。1月12日,我局枣阳分局决定立案调查。3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你单位将处理后养殖废水排入场区东侧消纳地消纳。经检测,结果显示消纳地废水中悬浮物106mg/L,化学需氧量849mg/L,氨氮497mg/L,总磷20.8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05mg/L,粪大肠菌群>2.4×106MPN/L,蛔虫卵数70个/10L。其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粪大肠菌群、蛔虫卵数分别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表1旱地作物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值的0.06倍、3.47倍、1.05倍、59倍、2.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一)2025年12月23日,湖北智慧信访信息系统分办通知单,证明你单位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来源

(二)2025年12月23日,你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郭滢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吉书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吉书强分别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上的签字,认定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枣阳市春旺养殖场主体适格

(三)2025年12月23日,你单位提供《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枣阳市春旺养殖场5600头种猪养殖培育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1份,证明养殖场5600头种猪养殖培育建设项目属于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项目,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满足国家、地方的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

(四)2024年4月1日,你单位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编号92420683MA4E174P1M001W,有效期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9年3月31日止),证明养殖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事实;

(五)湖北诚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1月7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鄂诚鑫(检)字〔2025〕第2022号],检测结果证明你单位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旱地作物限值排放养殖废水,涉嫌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六)2025年12月23日,枣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和2026年1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执法检查时的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旱地作物限值排放养殖废水,涉嫌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七)2026年3月19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2026〕81份,证明本机关已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告知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八)2026年2月5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场区外东侧消纳地养殖废水处理情况现场核查结果,以及通过枣阳市政务网调取你单位两年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公开信息等证据材料,作为认定你单位违法事实和情形等综合考量的依据

(九)《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本机关按照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视为有效送达;

(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9月9日《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襄环办2020〕41号),以委托方式赋予枣阳分局在法定范围内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贾艳军、刘鑫、梁艳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开展现场环境行政执法活动,证明本机关具有管辖权的主体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二十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中“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6319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20268,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和期限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经对你单位违法事实和情形等综合证据材料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均依法认定为本案执法依据。我局认定,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但是,你单位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为更多体现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为民情怀,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5年修订版)第十九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对你单位经济承受度的裁量百分值-10%

综合本案环境违法的事实依据、过错程度、危害后果等综合裁量相关因素,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裁量基准表第五部分固体废物与危险化学品“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一百一十八)超标、超总量或直排的罚款幅度裁定表118,《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罚款金额计算】第一项、第十九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总表2“社会影响”我局综合判定,你单位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为30%。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陆元整(小写¥1496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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