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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枣)罚〔2026〕9号

日期:2026-06-04 15:07     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字体:[         ]   打印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20269


枣阳众康精神病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MA49PHAB9W

法定代表人周辉

地址:枣阳市南城万通路王湾还建小区16-17

2026210日,我局枣阳分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备案资料。210日,我局枣阳分局决定立案调查。因案情复杂,56日,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案件延长三十天作出处理决定。518日,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你单位行业等级为二级,依据《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2023年版)》,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519,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一)2026210日,我局枣阳分局现场执法发现问题清单,证明你单位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来源

(二)2026211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周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郭家耀身份证复印件1份,郭家耀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等证据材料上的签字,认定你单位主体适格

(三)2026211日,你单位提供精神病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文件1份(枣环审202080),证明你单位精神病医院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履行情况;

(四)2026211日,你单位提供《排污许可证》1份,有效期自202168日起至202667日止,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事实;

(五)2026211日,你单位提供精神病医院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证明你单位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情况;

(六)2026518日,你单位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你单位行业等级为二级,依据《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2023年版)》,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事实;

(七)2026211日,我局枣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和2026312日《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执法检查时的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事实

(八)2026315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20269号)1,证明本机关已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告知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九)2026519日,我局枣阳分局通过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你单位两年(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作为认定你单位违法事实和情形综合考量的依据;

(十)202641日,你单位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1份,作为认定你单位违法事实和情形综合考量的依据;

(十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本机关按照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视为有效送达;

(十二)襄阳市生态环境局202099日《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襄环办202041),以委托方式赋予枣阳分局在法定范围内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江海涛、赵普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开展现场环境行政执法活动,证明本机关具有管辖权的主体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6520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20269,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和期限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经对你单位违法事实和情形等综合证据材料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均依法认定为本案执法依据。我局认定,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但是,你单位实际从业人员75人,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划分标准中其他未列明行业划型指标,你单位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为更多体现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为民情怀,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5年修订版)第十九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对你单位经济承受度的裁量百分值-5%

综合本案环境违法的事实依据、过错程度、危害后果等综合裁量相关因素,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裁量基准表第八部分清洁生产与生态保护类(一百七十七)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表177,《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罚款金额计算】第一项、第十九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总表2“社会影响我局综合判定,你单位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为35%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小写¥17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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