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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枣)罚〔2026〕11号

日期:2026-06-04 15:11     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字体:[         ]   打印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202611


枣阳市耕荒人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MA49FBEQ6E

法定代表人张会义

址:枣阳市七方镇梁家村五组

根据群众投诉线索,湖北诚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对你公司生猪养殖项目东侧氧化塘及其下游约300米处沟渠内废水水质开展检测,2026323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公司生猪养殖项目东侧氧化塘及其下游约300米处沟渠内废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粪大肠菌群、蛔虫卵数等污染因子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项目限值。323日,我局枣阳分局决定立案调查。522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2月下旬,你公司将生猪养殖项目废水通过场区东侧氧化塘排入下游约300米处的沟渠,引起群众投诉。228日,我局枣阳分局根据群众投诉线索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委托湖北诚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氧化塘及其下游沟渠内废水水质取样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氧化塘废水中pH7.1、悬浮物126mg/L,化学需氧量2.61×103mg/L,氨氮476mg/L,总磷51.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746mg/L,粪大肠菌群6.3×105MPN/L,蛔虫卵数110/10L;下游沟渠内废水中pH7.2、悬浮物113mg/L,化学需氧量1.44×103mg/L,氨氮253mg/L,总磷1.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406mg/L,粪大肠菌群8.7×105MPN/L,蛔虫卵数70/10L。其中,氧化塘和沟渠内废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粪大肠菌群、蛔虫卵数分别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表1旱地作物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值的0.26倍和0.13倍、12.05倍和6.2倍、6.46倍和3.06倍、14.75倍和20.75倍、4.5倍和2.5

2026323日,我局取得《检测报告》,并于当日将《检测报告》送达你公司,同时书面告知你公司检测结果。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一)2026225日,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微信举报受理单,证明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来源

(二)2026228日,你公司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会义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会义分别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上的签字,认定你公司主体适格

(三)2026228日,你公司提供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耕荒人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1份,以及你公司《关于申请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函》,证明你公司生猪养殖项目属于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项目,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满足国家、地方的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

(四)2023831日,你公司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编号91420683MA49FBEQ6E001Z,有效期自2023831日起至2028830日止),证明生猪养殖项目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事实;

(五)湖北诚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6323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鄂诚鑫(检)字〔2026〕第230,检测结果证明你公司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旱地作物限值排放养殖废水,涉嫌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六)2026228日,湖北诚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企业营业执照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经审查均在有效期内,证明该公司2026323日出具鄂诚鑫(检)字〔2026〕第230号《检测报告》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我局执法依据;

(七)2026416日,你公司提供《土地流转合同》2份,证明你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粪污还田综合利用的去向;

(八)2026228日,枣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和2026416日《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执法检查时的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旱地作物限值排放养殖废水,涉嫌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九)202652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2026111,证明本机关已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告知你公司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十)2026416日,你公司提供2025年度利润表,以及我局522日通过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调取你公司两年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公开信息等证据材料,作为认定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形等综合考量的依据

(十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本机关按照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视为有效送达;

(十二)襄阳市生态环境局202099日《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襄环办202041),以委托方式赋予枣阳分局在法定范围内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江海涛、贾艳军、刘鑫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开展现场环境行政执法活动,证明本机关具有管辖权的主体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二十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6525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202611,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和期限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经对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形等综合证据材料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均依法认定为本案执法依据。我局认定,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你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为2732673.24元,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划分标准中农、林、牧、渔业划型指标,你公司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为更多体现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为民情怀,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5年修订版)第十九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对你公司经济承受度的裁量百分值-5%

综合本案环境违法的事实依据、过错程度、危害后果等综合裁量相关因素,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裁量基准表第五部分固体废物与危险化学品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一百一十八)超标、超总量或直排的罚款幅度裁定表118,《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罚款金额计算】第一项、第十九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总表2“社会影响我局综合判定,你公司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为17%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玖佰玖拾元整(小写¥1099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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