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6-12 09:06 来源:襄阳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襄环(枣)罚〔2026〕13号
枣阳市环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309715872F
法定代表人:陈伟
地址:枣阳市环城袁庄村一组
2026年4月15日,生态环境部大气司调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现,你公司2025年1月至2026年4月期间有194辆被检车辆(其中2026年74辆)OBD检验结果CALID码均为23067LMNOP8345TU;CVN均为D3D45056,两组编码均与全国各省查实的OBD作弊器输出的作弊码一致。经调取涉及车辆的检测视频,发现检测人员在被检车辆鄂FW95R8进入尾气检测车间后,手持黑色长方形疑似作弊器物体进入车辆,并且有弯腰安装动作,涉嫌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报告。4月23日,我局将线索移交枣阳分局,要求依法调查处理。4月27日,我局枣阳分局决定立案调查。6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经通过襄阳市机动车环境监控平台筛查,查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1日,鄂F91F56江淮蓝牌非营运汽油车在你公司首检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4206830323112111551400033)显示,被检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为WHM5R0RBX、CVN代码“空白”;2024年11月11日,鄂F8F549长安蓝牌非营运汽油车在你公司首检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420683032411110930390007)显示,被检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为R709CBSDIS777IID、CVN代码为9E91877A;2025年1月8日,鄂FB9D09豪沃蓝牌非营运柴油车在你公司首检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420683032501081139060013)显示,被检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为EDC-273、CVN代码为DA9CFA6F;2025年2月26日,鄂F9BC62江淮蓝牌非营运汽油车在你公司首检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420683032502261609320020)显示,被检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为RQ24Q0021RHI7KIB、CVN代码为9E9B6366;2025年7月27日,鄂F2HG95昌河蓝牌非营运汽油车在你公司首检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420683032507270916170003)显示,被检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为RQ7E8D6QJ9R6GIHJ、CVN代码为9E9B6F8B。
2025年10月13日-2026年3月11日期间,上述5台被检车辆(鄂F8F549、鄂F91F56、鄂FB9D09、鄂F2HG95、鄂F9BC62)到你公司进行第二次排气污染物检测时,你公司在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过程中,没有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58-2018)或《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的规范要求将OBD诊断仪连接受检车辆OBD系统,读取受检车辆信息,而是使用OBD作弊装置使受检车辆直接通过OBD检验。
你公司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同1台被检车辆同在你公司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发动机控制单元出现了不一样的信息代码;同时,不同车型的5台被检车辆同在你公司进行第二次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发动机控制单元则出现了相同的信息代码,软件标定CALID识别码均为23067LMNOP8345TU;CVN识别码均为D3D45056,且两组编码均与全国各省查实的OBD作弊器输出的作弊码一致,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一)2026年4月23日,我局《关于交办部大气司调研反馈问题的通知》,证明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案件线索来源;
(二)2026年5月7日,你公司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授权人陈世满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世满分别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上的签字,认定你公司主体适格;
(三)2026年5月7日,你公司提供原枣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枣阳市环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1份(枣环审〔2015〕62号),《关于枣阳市环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站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1份(枣环验〔2016〕9号),证明你公司履行环保手续情况;
(四)2026年5月7日,执法人员通过襄阳市机动车环境监控平台调取鄂F91F56、鄂F8F549、鄂FB9D09、鄂F9BC62、鄂F2HG95等5台被检车辆排气污染物检测实时上传视频电子证据5份,证明上述5台被检车辆均在你公司开展排气污染物首检的事实;
(五)2026年5月22日,你公司提供鄂F91F56、鄂F8F549、鄂FB9D09、鄂F9BC62、鄂F2HG95等5台被检车辆首次和二次排气污染物检测《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0份,显示5台不同的被检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信息代码则相同,证明你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合格报告的事实;
(六)2026年5月22日,你公司提供机动车环检收费收据证明,作为公司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有效收费定额依据;
(七)2026年5月7日,我局枣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2026年5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现场执法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违法事实;
(八)2026年6月3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枣)责改〔2026〕14号]1份,证明本机关已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告知你公司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九)2026年5月22日,你公司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1份,以及我局枣阳分局通过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作为认定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形综合考量的依据;
(十)《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本机关按照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视为有效送达;
(十一)我局2020年9月9日《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襄环办〔2020〕41号),以委托方式赋予枣阳分局在法定范围内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江海涛、李超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开展现场环境行政执法活动,证明本机关具有管辖权的主体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6年6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枣)罚告〔2026〕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和期限。6月5日,你公司出具书面文件,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经对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形等综合证据材料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均依法认定为本案执法依据。我局认定,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公司且在2024年9月2日因受检车辆明显冒黑烟仍出具在用车检验合格报告被我局处以罚款,2年内再次出具机动车排放虚假检验报告,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你公司实际从业人员21人,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划分标准中“其他未列明行业”划型指标,从业人数10人以上、不足100人,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为更多体现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为民情怀,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5年修订版)第十九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对你公司经济承受度的裁量百分值减去5%。
综合本案环境违法的事实依据、过错程度、危害后果等综合裁量相关因素,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裁量基准表第三部分大气污染防治类(五十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罚款幅度裁定表53,《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罚款金额计算】第一项、第十九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总表2“社会影响”,我局综合判定,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罚款裁量幅度总百分值为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整(¥60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
罚没款金额共计壹拾捌万零陆佰元整(¥1806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