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9-02 17:36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2024年6月19日,本局收到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GC01821、NO:2024CJ02336)1份及相关材料,该材料显示:2024年5月16日,根据食品监督抽检计划,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承检单位)对当事人销售的长绿豆芽、五香萝卜干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核查,情况属实。枣阳市枣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其住所位于枣阳市南城光武大道71号。现将长绿豆芽、五香萝卜干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9日,本局收到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GC01821、NO:2024CJ02336),报告显示为当事人于2024年5月16日销售的长绿豆芽、五香萝卜,经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抽样检验,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6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长绿豆芽、五香萝卜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当批次的长绿豆芽、五香萝卜。截止案件调查结束时,本局未收到消费者关于涉案批次的长绿豆芽、五香萝卜所引起不良反应的报告及实物。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长绿豆芽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香萝卜干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执法调查积极整改,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前,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加强进货检验。因此,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于2024年8月2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监不罚〔2024〕9号)文书,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四、整改复查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整改,制定了整改措施:强化溯源把关意识,严格把控进货资质,严格执行食品销售的各项制度,杜绝类似事情发生。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