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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益参园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告

日期:2026-01-09 16:06     字体:[         ]   打印

2025年10月30日,本局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0:4425013031、NO:4425013031F)1份及相关材料,该材料显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承检单位)对襄阳益参园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玉米须茶(食品名称:熠森園®玉米须茶,产品类型:代用茶,配料表:玉米须,生产企业:湖北妍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型号:90克(3克×30袋)/盒,生产日期:2025-09-14)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0:4425013031)显示:“序号2、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7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备注:判定依据为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H/T 1091-2014《代用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GH/T 1091-2014《代用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情况属实。襄阳益参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其住所位于枣阳市南城中兴大道东侧(百盟商贸物流产业园)。现将当事人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0日,本局收到承检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NO:4425013031、NO:4425013031F),检验报告(N0:4425013031)显示为当事人销售2025年9月14日批次的玉米须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承检单位进行抽样检验,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GH/T 1091-2014《代用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11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在待销售仓库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品库存。截止案件调查结束时,本局未收到消费者关于涉案批次的玉米须茶所引起不良反应的报告及实物。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食品的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同时,当事人已经对购买和用于销售的涉案食品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且不合格项目无法通过肉眼识别,须经实验室检测才能辨别,法律不强人所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知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于2026年1月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监不罚〔2026〕1号)文书,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四、整改复查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整改,制定了整改措施:强化溯源把关意识,严格把控进货资质,严格执行食品销售的各项制度,杜绝类似事情发生。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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