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8-28 17:36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2026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和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共同对位于枣阳市南城光武路48-1号门面的当事人开展食品抽检工作,抽样食品有卤牛肉、豆浆、豆皮。2026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向当事人送达了豆浆的《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枣市监检鉴结[2026]40号)及检验报告(编号:NO:A2260308766115014C),并告知当事人检验结论:检验项目:安赛蜜;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102;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抽样检验,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情况属实。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豆浆(自制)”的行为违反《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将不合格“豆浆(自制)”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和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共同对位于枣阳市南城光武路48-1号门面的当事人开展食品抽检工作,抽样食品有卤牛肉、豆浆、豆皮。2026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向当事人送达了豆浆的《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枣市监检鉴结[2026]40号)及检验报告(编号:NO:A2260308766115014C),并告知当事人检验结论:检验项目:安赛蜜;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102;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抽样检验,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6年8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枣市监罚告〔2026〕317号))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NO:A2260308766115014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依法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批次的“豆浆(自制)”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三、行政处罚情况
因当事人未记录生产数据,故本案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且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本案违法所得按抽检销售金额6元计算。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豆浆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之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整改复查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整改,停止涉案“豆浆(自制)”的经营活动,发布召回公告;组织员工学习培训,考核食品安全;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避免经营类似不合格商品。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