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8-28 17:39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2026年5月12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检单位)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八角进行了抽样。2026年6月4日,本局收到承检单位出具的编号为A2260308766122005C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八角样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最大残留限量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情况属实。现将本案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12日,承检单位对当事人店内上述批次八角进行了抽样,以40元/公斤的价格购买了1.33公斤八角作为样品。2026年6月4日,本局收到承检单位出具的编号为A2260308766122005C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八角样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项目的实测值为0.484(g/kg),该项目标准指标为≤0.15(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6年6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八角库存,也未发现二氧化硫或相关产品。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办案人员报经领导批准于2026年6月15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依法调取了当事人证照和送货单等相关证据。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采购的八角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供货商信息、送货单、承诺合格证明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进货来源,且不合格项目无法通过肉眼识别,须经实验室检测才能辨别,法律不强人所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知晓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时,本局未接到涉案批次食品引发食源性疾病的投诉或举报,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整改复查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整改,更换了供货商,进一步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同时完善了食品原料自查制度。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