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9-01 09:05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2026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和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共同对位于枣阳市南城街道襄阳东路中段南侧中润梦想城(南区)7号楼104-110门面的当事人开展食品抽检工作。2026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向当事人送达了白芷的《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枣市监检鉴结[2026]39号)及检验报告(编号:NO:A2260308766113015C),并告知当事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情况属实。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不合格“白芷”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和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共同对位于枣阳市南城街道襄阳东路中段南侧中润梦想城(南区)7号楼104-110门面的当事人开展食品抽检工作。2026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向当事人送达了白芷的《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枣市监检鉴结[2026]39号)及检验报告(编号:NO:A2260308766113015C),并告知当事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6年8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枣市监不罚告〔2026〕54号))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NO:A2260308766113015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依法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批次的“白芷”已使用完毕。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三、行政处罚情况
经查明,抽检批次“白芷”系当事人于2026年5月7日从枣阳市樊茂干菜调料批零部处购进,购进数量为3斤,单价10元/斤,总金额为3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供货商承诺合格证明。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四、整改复查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整改,停止涉案“白芷”的经营活动,发布召回公告;组织员工学习培训,考核食品安全;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避免经营类似不合格商品。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