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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亚蟒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告

日期:2026-09-04 16:36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2026年5月10日,根据食品监督抽检计划,我局委托武汉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检单位)对位于枣阳市南城街道光武路71号的湖北亚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豇豆、青茄子进行了抽样检验。2026年6月15日,我局收到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具体情况如下:1.豇豆的检测报告(NO:A2260308766119011C)显示如下:检验项目:噻虫嗪残留量;计量单位:mg/kg;实测值为3.45;标准指标为≤0.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 青茄子的检验报告(NO:A2260308766119013C)显示如下:检验项目:噻虫胺残留量;计量单位:mg/kg;实测值为0.074;标准指标为≤0.0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核查,情况属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现将不合格豇豆、青茄子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10日,根据食品监督抽检计划,我局委托武汉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检单位)对位于枣阳市南城街道光武路71号的湖北亚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豇豆、青茄子进行了抽样检验。2026年6月15日,我局收到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1.豇豆的检测报告(NO:A2260308766119011C)显示如下:检验项目:噻虫嗪残留量;计量单位:mg/kg;实测值为3.45;标准指标为≤0.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 青茄子的检验报告(NO:A2260308766119013C)显示如下:检验项目:噻虫胺残留量;计量单位: mg/kg;实测值为0.074;标准指标为≤0.0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6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A2260308766119011C)、(A2260308766119013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依法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商品销售记录等相关证据。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涉案批次的豇豆、青茄子,因此执法人员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三、行政处罚情况

经查明,抽检批次豇豆、青茄子系当事人从孙治玉购入,2026年5月9日以6.9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该批次豇豆11.8公斤,5月9日-5月10日在经营场所以9.9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5.74公斤,5月10日在京东外卖平台以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3公斤,5月10日晚上报损了2.8公斤,差0.26公斤为正常销售损耗。2026年5月10日以1.2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该批次青茄子20公斤,5月10日在经营场所以1.99元/公斤的价格销售15.48公斤,在京东外卖平台以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3公斤,晚上报损了1.28公斤,差0.24公斤为正常销售损耗。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索取并留存了进货凭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食用农产品的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以及进货票据,已经对购买和用于销售的涉案食用农产品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且不合格项目无法通过肉眼识别,须经实验室检测才能辨别,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知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时,未接到涉案食用农产品引发食源性疾病的投诉或举报;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及本局范围内无行政处罚信息,属于首次违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能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发布召回公告)。

    上述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整改复查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整改,停止涉案豇豆、青茄子的经营活动,发布召回公告;组织员工学习培训,考核食品安全;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避免经营类似不合格商品。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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