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6-11 16:40 来源:枣阳市民政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各镇(办、区)民政办:
现将《枣阳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阳市民政局 枣阳市财政局
2024年6月3日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37号) 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衔接整合相关政策和资源,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枣阳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后续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如果需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将另行通知。
(二)救助额度。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年度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根据枣阳市养老机构的实际情况,枣阳市社会福利院、枣阳市众康医养中心暂按不高于2900元/月的标准收取照护服务费用,其他养老机构按照不高于2700元/月的标准收取照护服务费用,以后年度根据服务成本适时调整。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三)照护机构。按照“就近就便、方便老年人”的原则,确定枣阳市社会福利院等27家养老机构(见下图)为枣阳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市民政局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序 号 | 机构名称 | 地址 | 负责人及电话 |
1 | 枣阳市养心殿老年公寓 | 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沙店六组马堰巷228号 | 吕琼函15136899168 |
2 | 枣阳市金福源养老服务中心 | 枣阳市就业路18号(南城) | 周德琴13995736196 |
3 | 枣阳市裕福荣养老院 | 枣阳市环城侯井村八组 | 唐筋鑫13617100561 |
4 | 枣阳市随阳管理区老年公寓 | 枣阳市随阳管理区杨岗北街9号 | 黄正清13597491060 |
5 | 枣阳醉夕阳老年公寓 | 枣阳市书院街60号(环城) | 韩萍15971080480 |
6 | 枣阳市南城办事处福利院三分院 | 枣阳市南城办事处宋湾社区六组 | 林其玲18271286798 |
7 | 枣阳慈惠养老中心 | 枣阳市南城办事处光武路101号 | 付玉英13886246790 |
8 | 枣阳幸福苑养老院 | 枣阳市南城霍庄社区六组 | 陈一虹13972275673 |
9 | 枣阳市颐乐园养老公寓 | 枣阳市兴隆镇优良社区 | 黄燕13871605282 |
10 | 枣阳市汉韵养老院 | 枣阳市环城侯井村二组 | 宋江芳13317554139 |
11 | 枣阳一品幸福家园 | 环城赵垱村二组 | 杨冰13507276296 |
12 | 枣阳市环城办事处福利院 | 枣阳市环城办事处侯井村八组 | 齐敏13972217780 |
13 | 枣阳市北城办事处福利院 | 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西二环路 | 李世红13886253919 |
14 | 枣阳市瑞良服务有限公司 | 枣阳市鹿头镇居委会八组 | 孙瑞文15172558098 |
15 | 枣阳市众康医养中心 | 枣阳市园林路1号 | 周辉19354899666 |
16 | 枣阳市熊集镇中心福利院 | 枣阳市熊集镇北大街61号 | 卢祥元15897955999 |
17 | 枣阳市平林镇第一福利院 | 枣阳市平林镇四井岗村六组 | 丁双平13995750398 |
18 | 枣阳市琚湾镇中心福利院 | 枣阳市琚湾镇车站村二组 | 邵元成15897952099 |
19 | 枣阳市兴隆镇中心福利院 | 枣阳市兴隆镇杨楼社区教育大道202号 | 贺道贵13635799077 |
20 | 枣阳市七方宋王中心福利院 | 枣阳市七方宋王村三组 | 张业宏13871687256 |
21 | 枣阳市吴店镇中心福利院 | 枣阳市吴店镇寺沙路392号 | 曹全华15171005198 |
22 | 枣阳市刘升镇中心福利院 | 枣阳市刘升镇赵老湾一组 | 刘华强13972213859 |
23 | 枣阳市新市镇中心福利院 | 枣阳市新市镇前井村五组 | 王磊19972292656 |
24 | 枣阳市鹿头镇中心福利院 | 枣阳市鹿头镇郭营村二组 | 冯丽13907271985 |
25 | 枣阳市太平镇荣光福利院 | 枣阳市太平镇荣光村一组 | 高士略13972235177 |
26 | 枣阳市杨垱镇农村福利院 | 枣阳市杨垱镇李庄村四组 | 陈朝锋13986339425 |
27 | 枣阳市社会福利院 | 枣阳市园丁路4号 | 刘运军13797731563 |
(四)老年人能力评估。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民政办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民政办收到申请后及时将申请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
(五)申请流程
1.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在其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填写《枣阳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提供与养老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户籍所在地镇(办、区)民政办提出救助申请。
2.镇(办、区)民政办对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救助对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情况进行初审后,将申请资料提交至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不足一个月的,按每天平均救助金额据实按天计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4.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当地民政办。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民政办书面报告。民政办收到报告后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退出低保范围的,自低保取消下月起停发补助金。
三、 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市民政局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同时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的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市财政局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
(二)严格资金监管。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切实履行资金监管职责,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市民政局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经审核确认后的救助金额书面申请,并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审批结果,拨付救助资金并确保支付的合规性。对获得救助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市民政局将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纳入养老机构黑名单,实行信用惩戒,依法追究责任。
(三)做好服务保障。市民政局依托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各镇(办、区)民政办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发动村(居)委会主动排查辖区低保家庭完全失能老年人信息,摸清底数,准确解读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周期一致。
附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样表)
附件
县(市、区) 街道( 乡、镇) 社区(村)
申请人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户籍地址 | |||||||||||
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元) | 每月领取残疾人两补金额(元) | ||||||||||
每月领取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金额(元) | |||||||||||
现居住地 | |||||||||||
监护 人或 联系 人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与申请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
入住养老机构名称 和入住时间 | |||||||||||
入住养老机构 每月收费标准(元) | |||||||||||
个人申请 | 本人或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乡 、 镇)民政办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申请人符合享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条件。 经核实,该申请人现已享受行政给付收入有:□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 等。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 民政局审批意见 | 经审核,该入住养老机构申请人予以救助;现核定每月补助 元,根据申请人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调整补助金标准。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附 件 | 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和老年人能力评估 报告。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