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10-30 11:10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中电建新市镇10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中电建新市镇10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5〕1118号)
(三)批准时间:2025年9月16日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新市镇鸿雁河村、大堰村农民集体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枣阳市新市镇鸿雁河村、大堰村
(三)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该项目批准征收集体农用地1.6794公顷(含耕地0.4947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182公顷。该项目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6976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有关规定。
(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执行襄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印发的《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有关规定。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枣政办函〔2024〕18号)制定的标准据实补偿。
具体补偿情况参照已发布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该项目用地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五、其他事宜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严禁在被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种植物及进行突出水面养殖,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二)本公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的,请在本公告期间向枣阳市人民政府或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枣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