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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版)

日期:2025-11-05 14:47     来源:襄阳政府网     字体:[         ]   打印


襄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5年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版)》《襄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

襄阳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防减救委”)是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下设办公室、工作组和专家委员会。

市安防减救委在协调指挥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及抗灾救灾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并向社会发布灾情;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确定、调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派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协调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部署组织开展灾后倒房恢复重建和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协调推动减灾救灾政策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协调解决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防减救委工作部署,按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

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其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省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和市安防减救委指令;负责市安防减救委日常工作,承担市安防减救委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承担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汇报,落实受灾地区救助措施;组织开展灾情趋势研判、救灾需求评估及灾情会商核定;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受灾地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受灾地区政府开展救灾工作,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组织指导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实,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安防减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工作组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时,市安防减救委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交通运输、生活救助、社会治安、卫生防疫、通信保障、新闻宣传和灾后重建等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等工作。

各工作组单位及职责见附件。

2.4 专家委员会

市安防减救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对全市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安防减救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及相关设施,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相关措施,指导可能受灾害预警影响地区确定是否停工、停课、停业。

(3)通知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县级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安防减救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 灾害信息管理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问题。

4.1.2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林木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党委、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

4.1.3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4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5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6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7 对干旱灾害,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关于信息报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灾情信息核定

4.2.1 部门会商核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专家小组评估。发改、应急管理、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组建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3 建立救助台账。县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及时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损坏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应急广播系统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方的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情况,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经评估研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终止救灾应急响应情况,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全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2)一个县(市、区)或相邻县(市、区)范围内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安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安防减救委副主任和省防减救灾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安防减救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视情组织召开有关成员单位会商会议,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派出县级干部带队的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受灾地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受灾地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5)在收到中央、省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市委宣传部统筹指导受灾地区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委网信办、襄阳融媒体中心按职责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受灾县(市、区)、开发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市水利和湖泊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协调城乡应急供水工作。

(8)市安防减救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全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一个县(市、区)或相邻县(市、区)范围内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安防减救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安防减救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安防减救委主任及省防减救灾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安防减救委及其成员单位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召开有关成员单位会商会议,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视情况赴省汇报灾情,请求省级支持。

(3)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4)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襄阳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5)灾情稳定后,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全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2)一个县(市、区)或相邻县(市、区)范围内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3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安防减救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安防减救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省防减救灾委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安防减救委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安防减救委及其成员单位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防减救委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展开工作;并根据市安防减救委通知和工作需要到市应急指挥部参加联合值守,服务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安防减救委应急指挥处置。

(2)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安防减救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0时前向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参加部门联合值守期间,根据需要及时调度和报送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受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襄阳军分区、武警襄阳市支队根据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以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由市政府领导带队赴省汇报灾情,请求省政府支持。

(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国网襄阳供电公司保障受灾地区电力供应;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提出接收救灾捐赠的单位和慈善组织名单,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县(市、区)、开发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8)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全市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或150万人以上。

(2)一个县(市、区)或相邻县(市、区)范围内因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40万人以上。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安防减救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安防减救委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省防减救灾委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由市安防减救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安防减救委及其成员单位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防减救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开发区参加,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安防减救委各工作组到市应急指挥部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3)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市场监测制度和重点企业联系制度,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4)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5 启动条件调整

5.5.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开发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5.2 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应急响应的,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市、区)、开发区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向相关县(市、区)、开发区通报,所涉县(市、区)、开发区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3 对启动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4 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对口援建、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6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7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地区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2 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中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4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申请视情调拨市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或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救灾物资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7.1.2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7.1.3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按规定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应积极主动开展救灾救助,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汇总统计、核查上报本地区灾情损失、因灾倒房、需救助人员、资金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应根据灾害救援事权划分,结合中央下达救灾资金规模和省级救灾资金安排,充分考虑各地资金申请、灾情损失及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研究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中央和省级救灾资金。

7.1.5 年度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政府通过预算调整调剂方式,切实保障本地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需要。

7.1.6 受灾地区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救灾资金的管理发放,加强绩效管理。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市级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的县级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市、县、乡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救灾物资储备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7.2.3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生活应急包、折叠床、照明设备等。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市应急管理局按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所需经费从市级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7.2.4 各县(市、区)、开发区救灾物资储备,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根据指令能及时将救灾物资运抵灾害现场。地方采购储备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同级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7.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应组织协调运力,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交通运输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群众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7.2.6 落实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在公用通信网络不能覆盖的地方,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和通信保障工作。

7.3.2 加强市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在充分利用公用网络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并管理覆盖市、县两级救灾信息系统,确保市委、市政府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情信息。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安防减救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个人安全防护等设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部门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持续优化平台功能,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4 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5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中心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联合市“一网统管”连通全市各领域应急管理指挥系统,完善应急管理的信息保障建设体系和智慧应急设施建设。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商务、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研究、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监测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培训

7.8.1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世界急救日”“世界水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推进防灾减灾救灾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7.8.2 积极推进城乡基层综合减灾能力标准化建设工作,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7.8.3 组织开展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县(市、区)、开发区及乡镇(街道)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灾害信息员培训。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8.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2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2.3 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级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地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8.2.4 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协调市安防减救委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5 本预案由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3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