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9-12 09:5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鹿头税务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张伦峰(自然人):(身份证号码:420683********0318)
杜立平(自然人):(身份证号码:420622********0024)
事由:你二人于2025年8月6日将名下位于枣阳市大西街8号(新时代广场)A1幢108、209、309号(枣阳市房权证枣房字第00064174号)的不动产过户于湖北璟源电力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6070905552366),依法负有申报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义务,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申报。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申报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和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通知内容:
一、依法核定你(单位)应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合计1193831.38 元。包括:增值税365617.14 元、城镇维护建设税12796.60 元、教育费附加5484.26 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656.17 元、印花税1919.49 元、土地增值税584987.43 元、个人所得税219370.29 元。
二、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上述税费和滞纳金。
三、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应补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告知事项: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鹿头税务分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