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8-27 10:10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枣医保函〔2019〕1号
李晓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襄阳市医保政策,允许消定号、械字号产品药店陈列销售的建议”已收悉,感谢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相关提案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根据《襄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襄人社规[2016]1号)和《襄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办法》(襄人社发[2017]20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级统筹相关要求,对辖区184家定点家药店进行了协议管理。协议内容明确规定药店可摆放经营范围:
(一)国药准字药品;
(二)进口药准字药品;
(三)地方批准药管械(准)字器械;
(四)地方批准食药监械(准)字器械;
(五)国食药监械(准)字器械;
(六)国食药监械(进)字器械;
(七)药食同源的中药;
(八)食健字号保健食品;
(九)地方批准消证字产品;
(十)地方批准卫消备字产品。
不可摆放经营的范围:
(一)地方批准卫妆字产品;
(二)卫妆进字产品;
(三)卫妆特字产品;
(四)药妆准字产品;
(五)卫妆准字产品;
(六)国免字产品;
(七)食品、日用百货等其他商品;
目前,我市184家定点家药店均按照协议规定经营范围进行摆放。为保障门诊慢性病参保患者权益,“消字号、械字号”产品已列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一如既往地提出建议和意见。
枣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