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10-25 11:06 来源: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 011158671/2020-22207 | 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枣阳政务网 | 公开日期: | 2020-10-25 | ||
标题: | 枣阳市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第一批)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司法局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办理事项 | 所需证明材料 | 所需材料依据 | 具体条款 |
行 政 审批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成立、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用房证明表;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行 政 审批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成立、变更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行 政 审批局 | 非公募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成立、变更登记 | 基金会服务场所用房证明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行 政 审批局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 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请事项;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出版管理条例》 | 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行 政 审批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核发 | 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第二章第八条 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三)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四)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行 政 审批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立审批的初审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的初审 | 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第六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
行 政 审批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点播业务许可 | 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章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
行 政 审批局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的初审 | 设立、登记 | 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
行 政 审批局 | 互联网联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互联网联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互联网联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承诺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
行 政 审批局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 资格审查 | 1.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3.项目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合同;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文件 | 集体建 设用地 出让、 出租 |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合同;(四)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分之二以上成员 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文件。 |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冇建设用地使川权流转管 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4号) | 第二十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将其使用权确定 给单位或者个人使川的,应汽在出让、出租合同签订后30 日内,由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 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并提交下列材料:(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合同;(四)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分之二以上成员 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文件。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合同 | 集体建 设用地 履让、 转租 | 持原集体土 地使用证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转 让(转租)合同等材料 |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 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4 9) | 第十七条:转让、 转租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原集体土 地使用证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转 让(转租)合同等材料,到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抵押合同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抵押的形式作为债权担保 | 由抵押双方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抵押 合同等材料 |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 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4砂 | 第二十条:集体 建设用地使用者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抵押 的形式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 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抵押双方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抵押 合同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 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合同书;技术设计书(复印件)或 者项目说明书;人员名册 | 测绘项目登记 | 测绘项目合同书、技术设计书(复印件)或 者项目说明书 |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16号) | 第十条:办理测绘项目登记,应汽提供以下材料: (三) 测绘项目合同书、技术设计书(复印件)或 者项目说明书; (四) 测绘项目参与人员名册…… 年度内再次申请测绘项目登记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