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11-24 14:55 来源:枣阳市烟草专卖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3550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烟草专卖局 | 公开日期: | 2023-11-24 | ||
标题: | 枣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 ||||
文号: | 无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为落实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落实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以及监督权,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公开举行《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后,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现予以公布。
枣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枣阳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枣阳市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尊重历史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助力文明城市创建等因素。
第二章 禁止性设置规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板房、流动摊点、违建场所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燃气、烟花爆竹等场所;
4.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
5.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6.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的字号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含有“中国烟草”“烟草专卖”“烟草批发”“卷烟批发”等字样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自动售货机、抓烟机、无人售货店等销售形式;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幼儿园内及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不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新增零售点;
2.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的商店及儿童游乐场所等;
3.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
4.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或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及所属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药店、诊所等),或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区域。
(五)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 合理布局规定
第六条 零售点按照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布局。
合理布局区域划分为城区和农村,单元区域划分为:
主城区(含辐射区域,下同):东至汉城大道、东环一路,西至襄阳路汽配城,南至和谐路,北至寺沙路与中兴大道交叉口,具体见附件1。
城乡结合部:城区除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域,城区指北城街道、南城街道(不含原梁集镇所辖)、环城街道。
乡镇街道:各乡镇政府(含撤乡并镇的原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
农村区域:各乡镇除乡镇街道外的区域。
(一)下列区域按照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主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60米,城乡结合部间距不低于100米;
2.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二)下列区域按照数量和间距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主城区街道内的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小区是指有围墙或者大门将小区与小区外部隔离的,其他的为开放式居民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不设置零售点;开放式居民小区内路边商业门面(仅限1楼),每150套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规模较小,商业门店不足150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2.主城区的商业综合体、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每50个经营点设置1个零售点,且总量不超过5个,间距不低于60米。可同时对内、对外经营的零售点按照上述规定设置,只可对外经营的零售点按照所属街道标准设置;
3.农村区域设置零售点,各乡镇按照每800人(常住人口数)设置1个零售点。各乡镇农村区域内零售点数量达到或已超过区域总量的,待减少至总量以下后,采取“退一进一”的标准进行核发。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划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不受第六条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因继承、家庭成员之间变更、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二)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原持证户因门面转让等自身原因导致许可证无效后,三个月内由他人在原址申请办证的。
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取缔后,家庭成员在原址申请办证的按照正常程序办理,不适用第七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可以设立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划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在适用本规划第六条时,有距离限制的,按申请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50%执行:
(一)持有军队、市政府及其直属相关单位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自主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比如:残疾人、烈士家属、退伍军人等)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享受优待的零售点必须由本人申请、经营,无合伙经营人。非本人经营的,该零售点不适用此项规定。
(二)规模较大的(在枣阳辖区连锁门店总数10家以上)品牌化连锁超市、便利店。
(三)实际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划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写字楼等场所的地下室、储藏室及二楼以上区域。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经营场所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仓储场所等),并具备基本的经营设施。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周围,是指自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各自最近一侧门中心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附件2)。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第十条 本规划中“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本规划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不受本规划第三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但属于本规划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或不符合法定延续条件的,不予延续。
第十三条 本规划由枣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21年5月1日施行的《枣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主城区图
附件2: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
枣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1:
附件2: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
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行为,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枣阳市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现场测量由烟草专卖管理所两名以上专卖人员实施。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 间距距离测量,应当根据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新设置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的距离,按照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与零售点营业大门中心测量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四条 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六条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七条 测量办法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测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人交通规则执行,有道路交通标线的应按照行人行走人行横道路线测量,无人行横道的,应按照行人保证安全行走测量。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
6.以中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为参照点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
7.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各自最近一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8.市场、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9.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10.零售点应满足平面开放式条件,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
11.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要求2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120米的,可注明“12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
12.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